律师,你好!我弟今年2月份经人介绍认识一个女子,相处一段时间后开始谈婚论嫁,女方提议聘礼88000元,我家认可后,经媒婆予以女方全部聘礼。两方于4月份登记结婚,办了喜事。由于相处时间短,婚后我弟发现女方做法不检点,而且啥也不做,无尽老婆的任何义务,两方感情不和,时常争吵,还有无发生夫妻关系。婚后不到40天,女子跑回娘家,现在我弟决定离婚,支付女方的聘礼均是爸妈筹借的,如今家里欠债累累,生活困难,请问律师我弟能够要求女方返还全部聘礼不?如果法院裁判,应该依法裁判返还多少聘礼?还有,女方能够从聘礼里面扣去她办宴席的钱吗?谢谢
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
其次是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违约责任可以约定(如约定违约金、约定定金),违约责任是财产责任。其三,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不是人身责任。 其四,以损害赔偿为主要责任形式,故具有补偿性质。其二,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约定,具有一定的任意性:其一,违约责任以补偿守约方因违约行为所受损失为主要目的。违约责任最主要的有两点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合同违约责任
首先是违反有效合同的责任: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直接适用法律的规定(如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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