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日常生活中,大家说的“职业病”多指长期某项工作养成的职业习惯,有时也指长期从事某项工作造成的身体损坏。
二、而法定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长期某项劳动时所带来的身体损害,并依法进行了界定。按照2011年12月3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它包括十大类,分别是: 1.尘肺。有硅肺、煤工尘肺等。 2.职业性放射病。有外照射急性放射病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外照射慢性放射病、内照射放射病等。 3.职业中毒。有铅及其化合物中毒、汞及其化合物中毒等。 4.物理因素职业病。有中暑、减压病等。 5.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有炭疽、森林脑炎等。 6.职业性皮肤病。有接触性皮炎、光敏性皮炎等。 7.职业性眼病。有化学性眼部烧伤、电光性眼炎等。 8.职业性耳鼻喉疾病。有噪声聋、铬鼻病。 9.职业性肿瘤。有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癌,联苯胺所致膀胱癌等。 10.其他职业病。有职业性哮喘、金属烟热等
《职业病防治法》对此并未予明确规定。立法者个人在后来推出的“条文释义”这种非正式的解释中,倒是有所明确。通说认为,对于体检结果异常,又不能排除与其从事的职业活动的关系,需要作进一步检查的可视为疑似职业病病人。并列出几种标准可视为疑似职业病病人:一是劳动者所患疾病或健康损害表现与其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不能排除的;二是在同一工作环境中,同时或短期内发生两例以上健康损害,表现相同或相似病例,病因不明确,又不能以常见病、传染病、地方病等群体性疾病解释的;三是同一工作环境中已发现职业病病人,其他劳动者出现相似健康损害表现的;四是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依据职业诊断标准,认为需要作进一步的检查、医学观察或诊断性治疗以明确诊断的;五是劳动者已出现职业病危害因素造成的健康损害表现,但未达到职业病诊断标准规定的诊断条件,而健康损害还可能继续发展的。如职业病诊断标准中规定的观察对象等。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工作年限和工龄,可以说是部分和整体的关系,工作年限实际上是工龄的一种表现形式,与定工资是没有关系的。但工作年限与劳动者的权益息息相关,它对经济补偿、赔偿金的数额及假期天数,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职工工龄长短,体现着职工对企业所作贡献的大小,也决定职工享受福利待遇的高低。所以,工作年限与工龄是不同的。
实际上可以明确看出工作年限和工龄前者是说你参加工作的总年数。后者是说你在职公司的总年数,它们之间的关联性是存在的,但是和现有工资高低无关,却和和工龄工资有直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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