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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那边只有经理签名,没有盖章,这份合同生效了吗?
您好,合同成立,若没有无效事由则合同生效。根据《》第条、第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购房人应坚持卖方先盖章,然后买方再签字,但至少是同时签字盖章。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应该是双方对合同的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并以书面形式表达后同时签字盖章,然后合同才能生效。但实际上一些开发商要求买方先签字,然后才去盖章。开发商这样做有很多理由,比如开发商委托中介机构售楼时,中介机构并无权在合同上盖章,所以必须将谈好的合同送到开发商那里去盖章。还有的是开发商的公章归某个人掌管,为了提高开发商自己的效率或自己方便或者其他的原因,开发商一般在凑足了几份买方已事先签字的合同后,才集中起来去盖章。卖方盖章和买方签字的时间差,对于诚信的开发商来说无需多虑,但对于个别存在有意欺诈的开发商买方就不得不防了,比如开发商利用这个时间差,将一式四份的合同修改,在空白处增加对自己有利的内容,对事先谈好的补充协议不认可,可这时买方的首付款基本都交了,会使买方处于一个不利的地位,严重损害买方的利益。为了防止这种概率虽小但对买方杀伤力却极强的细节,在不能同时签字盖章的情况下,建议买方事先将合同的空白处划掉,并将已选择的条款用汉字在合同的空白处表述出来,以防被改动。最好坚持双方同时盖章签字,这也是开发商对买方的一种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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