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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子女在办理过户前一方能否反悔

周* 新疆-阿克苏 房屋买卖咨询 2020.09.27 01:09:03 493人阅读

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子女在办理过户前一方能否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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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撤销,但必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1-的判决不可以变更
2-协议离婚的协议不可以变更,只可以共同签署补充协议,因为已经离婚,双方已经是的自然人了,又涉及较大资产,建议公证。
3-房屋赠予需要公证,否则房产证不能过户。公证的法律效力低于判决。
4-房产赠予(不含遗赠)需要按照房屋评估价格交费。
5-赠予在财产转移到被赠予人前可以撤销和变更,但需要全部赠予人(前夫妻)共同到场办理,被赠予人无权干涉。

2020-09-27 01:10:03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很多夫妻在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中直接约定将夫妻共有的房产归子女所有。但在办理完离婚登记手续后,不愿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那么离婚协议的约定是否有效如果至能否得到的支持能否要求反悔的一方强制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离婚协议有效并不意味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处理的约定可以得到的支持。关于夫妻离婚时协议约定房子归子女所有能否反悔的问题,法学理论界存在两种观点:  有人认为:离婚协议的主体是夫妻,具有身份关系,该协议的效力认定不应适用合同法,而婚姻法并不否定这种约定的合法性。鉴于夫妻协议离婚时所签订的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当事人对房产的处分行为亦不违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九条的规定,针对这类案件的诉讼,如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这种观点的结论是:不能反悔。  也有人认为:离婚协议的主体虽然是具有身份关系的夫妻,该协议有关身份关系的约定不适用合同法,但协议有关财产的处分系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由约定,在婚姻法没有特别规定的前提下,应受合同法调整。鉴于此,夫妻离婚时协议约定房产归子女所有,在法律性质上来说,应当是赠与。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也就是说夫妻任何一方在房产过户之前都可以随时撤销赠与。但有二点除外:

一,经过公证的协议不可撤销;

二,即使是公证过的协议,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也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如果此时赠与人已经完成了财产的权利转移,即办理完房屋过户手续,此时的赠与一般不可撤销。因此,这种观点的结论是:在房屋过户之前可以反悔,但需夫妻双方同意;过户之后不能反悔。  律师认为,我国《合同法》
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婚姻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离婚协议关于财产的分割是与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居住等问题联系在一起的,不能单独分割出来,应将离婚协议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而从本质来讲,离婚协议是与身份关系密切相关的协议,因此不能适用《婚姻法》来调整。  房产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双方具有完全处分的权利,那么,夫妻在离婚时,协议约定将房产送给子女所有,正是房屋所有权人自由行使处分权的具体体现,该处分行为并不违反任何法律规定,应为有效。

您好,针对您的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孩子,一方可以反悔吗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组织、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可以看出,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给子女的,不适用《合同法》中赠与条款的规定,而应适用《民法通则》、《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达成离婚协议时所签订,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只要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就合法有效,对夫妻双方均有约束力,不能随便反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可以看出,对离婚财产分割的反悔只能在一年内,并且证明有欺诈或者胁迫的才能反悔,不在限制条件内或者超出时限人民不予支持。但人民不予支持的,不一定登记就必须按照最初的约定进行登记,后文中将对此情况进行说明。

下面我将实务中常见的几种情况简要分析。
1、婚前登记为夫妻一方的房产约定给子女,产权方反悔的。本身就是婚前一方的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给子女的,产权方反悔,要求撤销约定。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不能因为属个人婚前财产就可以单方破坏协议,因签署离婚协议时,两人仍为夫妻关系,如反悔必须双方同意,方可生效。
2、约定给子女后办理了房屋登记。离婚协议中给子女,并且办理了房屋登记,现在男女双方反悔,要求将房屋登记恢复原状态,从子女名下再次登记回夫妻双方名下。
法律规定,一旦登记即发生物权效力,如果没有上属部门的证明材料,证明当时离婚协议书有上述可以撤销的情况,房屋登记部门不能因离婚双方对协议书的重新约定对已经登记给子女的随便进行变更。
3、约定给子女后未办理房屋登记,男女双方都反悔。将房产约定给子女后在未办理登记之前,男女双方都反悔,并对房产权属重新进行了约定。根据《民法典》,因为未将子女的产权记载于登记簿,只是产生合同效力,未产生物权效力,离婚协议只对协议中俩人产生限制作用,双方达成新的协议,新协议发生效力,如果需要进行房屋登记,按照新协议办理即可。
4、约定给子女后未办理房屋登记,男女一方反悔。一方反悔要求将约定给子女的房产重新约定,另一方不同意,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即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不得单方进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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