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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中本人工资如何定包含哪些规定

高** 内蒙古-巴彦淖尔盟 工伤纠纷咨询 2020.09.29 20:20:27 326人阅读

工伤待遇中本人工资如何定包含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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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工伤待遇中本人工资如何定的规定有:《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三款,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工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020-09-29 20:22:27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假期
1、产假假期:
(1)正常分娩者,给予产假90天。其中产前要求安排适当天数休息的,休息天数计算在90天产假之内。
(2)提前分娩或超期分娩的,均按90天计算。难产或双生以上的,增加产假15天。
(3)妊娠三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给予产假2030天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给予产假50天。七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2、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产假期间基本工资、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等津补贴照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
(二)女职工妊娠期间的待遇
1、妊娠七个月后,给予每天工间休息1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不安排夜班工作。
2、妊娠未满七个月,不能胜任夜班工作的,可凭医疗保健机构的证明,酌情照顾不上夜班。
3、妊娠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若体力不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假休息,工资以不低于百分之八十的标准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
4、女职工妊娠期间,应按有关医疗保健机构的要求进行产前检查,所花费的时间作公假处理。
5、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妊娠,经县(区)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保胎期间的待遇按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规定办理。
(三)对计划外分娩和妊娠的,按《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办理。
(四)哺乳假假期及待遇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
1、生育
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哺乳假6个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照发(发至子女满14周岁)。
2、生育
第二个子女,哺乳假3个月(按计划生育条例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3、有条件的单位,也可给独生子女的女职工哺乳假一年(包括产假),哺乳假期间工资照发,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
4、假期待遇:
请3个月、6个月哺乳假的工资,均按本人基本工资加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的80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请一年(含法定产假)哺乳假的,工资照发,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停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
5、双生以上的女职工,可实行产后休息一年,其产假以外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发给。
6、哺乳时间:对抚育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工时内应给予两次哺乳时间(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哺乳时间单胎为30分钟。也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双生以上者的哺乳时间,按单胎哺乳时间相应成倍增加。哺乳时间及途中往返时间应扣除劳动定额,工资照发。
7、婴儿满周岁后,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8、确诊患有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症状较重,每月可给予公假休息1-2天。
9、女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国家教委教人8号)。
10、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不能以怀孕、生育、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1
1、男女双方均晚婚晚育的,男方可享受5-7天的护理假。

您好,针对您的工伤医疗待遇包含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待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治疗工伤所需挂号费、医疗费、药费、住院费等费用符合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3、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4、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所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康复费用;
5、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您好,针对您的工伤保险待遇包含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职工被确认为工伤后,在评定伤残等级前享受以下待遇:
1、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3、交通、食宿费用。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4、康复性治疗的费用。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辅助器具费用。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工资福利。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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