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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中止怎么办

胡* 吉林-敦化 劳动争议咨询 2020.10.06 22:01:43 338人阅读

劳动仲裁中止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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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批准,可以中止案件审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劳动者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仲裁的
(二)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仲裁的
(三)用人单位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继者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仲裁的
(五)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且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六)案件处理需要等待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以及其他鉴定结论的
(七)其他应当中止仲裁审理的情形。
中止审理的情形消除后,仲裁庭应当恢复审理。

2020-10-06 22:03:43 回复

仲裁时效的中止是指什么仲裁时效的中止,又称时效的停止或不完成,是指在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进行中的某一阶段,因某种法定理由发生,阻碍权利人申请仲裁,时效期间暂停计算,待中止时效的法定理由消除后,仲裁时效继续进行。关于仲裁时效中止的时间,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为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为如果在此之前发生某种事由,使权利人无法行使权利,在该事由消灭以后,权利人至少还有6个月的时间可以行使权利,因而没有必要使时效停止。这样规定,符合时效制度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的目的,同时也不损害权利人的利益。6个月以内的时效,则可在时效进行中的任何时候中止。仲裁时效中止事由有哪些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0条的规定,引起仲裁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有:(1)不可抗力。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战争和军事行动等。(2)其他障碍。如权利人或义务人暂时不能确定,因而不能行使仲裁请求权的情况。

你好,一般单价合同实际工程量超过投标的清单量这种情况称为量差,包括招标时少算、漏算和变更增加的量。一般可采取以下办法解决:
1、看合同约定。合同约定了量差的调整方式,应执行合同约定。
2、若合同没有约定,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发包人应对工程量的准确性负责,应按实际验收合同的工程量调整。注意必须是验收合同的工程量,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量增加的,一般不能调增工程量。
3、增加工程量后价格是否调整,仍然要依据合同约定。如合同没有约定,就需要双方协商,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计价规范》相关规定调整

  现实经济生活复杂多变,合同订立后,履行过程中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主客观原因,对已经订立的合同作某些变更,以至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这是因为:  
一、仲裁协议存在,实体性合同变化不影响程序性合同。仲裁协议与所指向的合同本身,是—个合同,也是两个合同。仲裁协议不论作为合同的一个主要条款写入合同,还是合同订立后又补充或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与合同实体都是两个相互并由不同法律法规调整的法律行为。仲裁协议可以认为是于合同实体而存在的程序性合同  
二、合同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等于原合同债权、债务随之灭失,其纠纷仍应依原仲裁协议解决。  
三、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合同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效力。由于经济生活错纵复杂,反映经济关系变化的合同,必然也会发生变更、解除、终止、无效等情况,仲裁规范必然要与之相适应,所以我国《仲裁法》作了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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