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原告方向下达判决书的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
2、审查立案。法院部门通过审核确定符合强制执行条件的,会接受强制执行申请,立案处理。
3、通知。法院执行组织接到法院的移交执行书后,然后通知被告人并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判决义务。
4、执行。
法院作出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自然是由法院执行的,而且在国家现在规定的法律制度当中,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包括行政机关也包括人民法院,只有行政单位对当前的事项没有强制执行权的情况下,才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作出的决定也由法院执行。
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向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不予受理。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调解书,由 第一审人民执行。第一审人民认为情况特殊,需要由 第二审人民执行的,可以报请第二审人民执行;第二审人民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第一审人民执行。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的账户内划拨;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三)将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四)向或者该的上一级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 (五)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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