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是宣告死亡的程序设计,一个是“死而复生”后法律关系的重新确立,没有冲突,具体可以电话咨询
您好,关于该怎么解释民法总则87条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民法总则》第八十七条是关于非营利法人定义及类型的规定,第八十七条规定,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非营利法人,是“营利法人”的对称,指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其成员或者设立人分配利润的法人。“非营利法人”的法律概念在我国系民法总则首创,在此之前,与“非营利法人”含义相同、概念最为接近的法律概念是“非营利性法人”,“非营利性法人”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最早出现在《基金会管理条例》第2条。
该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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