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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农村干部忽悠农民注销宅基地应该怎么处

ask****031 广东-珠海 宅基地咨询 2020.10.11 08:08:56 465人阅读

广东农村干部忽悠农民注销宅基地应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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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由于工作原因发生的事故造成伤害的,构成工伤。如果公司依法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的,事故发生后,由公司向当地社保局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即可。如果公司没有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的,员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承担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工伤认定到当地人社部门申请认定,伤残鉴定是伤情稳定后,通常是出院以后,到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相关申请材料按当地要求为准。如果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的,在工伤认定和伤残能力之前,还需要申请劳动仲裁,认定事实劳动关系。构成伤残的,赔偿项目主要有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果离职的,还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是,各地赔偿标准不一。所以,具体赔偿事宜,和你的伤残等级、治疗具体情况、当地社保政策和报销标准等均有关系。停工留薪期是可以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停工留薪期间,员工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农村干部受伤可寻找村委会协商解决。

2020-10-11 08:26:56 回复

在转让的过程中,从受让的主体上,可以分为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让。 如果受让方也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过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则应当认定买卖行为有效。因为根据《宪法》第十条,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其所有权属于集体,而农民作为经济组织的成员,対于宅基地拥有的是用益物权,即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其处分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所以,如果事后经过农村集体组织同意,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反之,则应认定其合同无效。也就是说,对于此种情况,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以及进行登记是转让有效的前提。 而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是无效的。理由是《宪法》第十条,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且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人身属性,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法取得。

1、申报
凡是拥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人,须领取由土地部门统一印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以户为单元,每宗宅基地填写一份。村民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提交由经济社、村委会二级经济组织及镇政府出具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然后由调查组负责收集申报材料上交土地管理部门对权属进行审核。
2、权属调查
国土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的申请,对宅基地范围、界线、界址、权属性质、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记录并经相邻各方认定,填写宅基地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为地籍测量作准备。在宅基地调查过程中,本宗地使用者和相邻地使用者应按通知规定时间内到场共同指界,对双方共同确认的用地界线和界址点进行签名、盖章,如不能参加指界的,应书面委托代理人出面指界。
3、审核与公告
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对认为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进行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土地使用者的名称、地址、准予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面积、坐落、四至范围等。
4、审批
公告期满,土地权利者及其他土地权益有关者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未提出异议的,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登记发证的意见,由市(县)人民政府领导签章,并加盖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
5、登记注册
根据农村宅基地登记审批表结果,以宗地(宅基地)为单位逐项填写土地(宅基地)登记卡、土地(宅基地)归户卡及土地证书,并由登记人员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分别在两卡上签字。
6、颁发土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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