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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手机上录音,之后拷贝到U盘里。手机里

ask****742 山东-青岛 人身侵权咨询 2020.11.10 19:37:45 363人阅读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在手机上录音,之后拷贝到U盘里。手机里的误删恢复不了,拷贝在U盘里的录音还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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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山东-青岛 咨询解答:14130条

您好,我是吴律师,录音需要原始的载体,如果手机里的删除了,对证据的效力恐怕有一定的影响。

2020-11-11 07:52:24 回复
地区:山东-青岛 咨询解答:3431条

你好,证据需要出事原始载体,否则对方可能不认可。

2020-11-10 22:40:30 回复

录音、摄像等能作为诉讼证据,但仍有一些限制。  
一、录音、摄像等要尽量保留原始载体:  《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二、录音、摄像等不得侵犯他人隐私:  《若干规定》第68条关于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限于“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前者包括以拘禁、胁迫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取得的证据,后者包括一切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由于婚姻案件所具有的特殊性,对这样的获取证据的方式就不能以非法证据对待,只要不是以拘禁、胁迫等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取得的证据或者违反程序法、实体法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就应当认定该证据具有证据能力。  
三、录音、摄像等证据尽量不要单独使用:  录音、摄像等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有其他证据以佐证而补强的情况下,才能作为案件的定案证据。我国民诉法和司法解释都有规定,如民诉法第69条规定,“人民对视听资料,应当辩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而《若干规定》第69条则进一步明确规定,“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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