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撤诉后能否再 撤诉后能否再需要分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4条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的,可比照《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 (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案件撤诉后可否重新再,在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中,撤诉后再次的情况是不同的。下面就这三种诉讼中的撤诉后再的相关规定分别作阐述: 1、民事诉讼中: (1)民诉意见第214条: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的,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 (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2、刑事诉讼中: (1)公诉案件:(最高院解释) 第242条: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的,人民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第181条:依照本解释 第二百四十二规定,人民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的,人民不予受理。 (2)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人民不予受理 自诉案件:第188条:对于自诉案件,人民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上述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之所以会有如此不同的规定(民诉中一般受理,刑诉中一般不受理),其根本在于民诉中当事人有相当大的诉权处分权。 3、行政诉讼中(最高院解释): (1),第263条:人民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的,人民不予受理。 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 (2)第61条:原告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经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再次,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应当予以受理。 总的来说,民诉中撤诉后再的,一般受理。刑诉和行政诉讼中一般不受理。不过,要记住三大诉讼法各有一个例外。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准许原告撤诉的,原告再次提讼是会受理的,但是如果构成重复是不受理的。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对下列,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1、上诉后又撤诉能否重新再一审要看情况,撤诉之后,如果还在时效范围之内,则可以再次;撤诉之后,如果过了时效,则不可以再次的。要重点关注时效问题。 2、法律根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4 4、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的,可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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