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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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不是,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必须办理结婚登记才具有合法婚姻关系,否则就是同居关系。在此之前的可按事实婚姻处理。也就是说,现在只有办理结婚登记才算结婚。
【法律依据】
婚姻法解释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到人民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不是,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必须办理结婚登记才具有合法婚姻关系,否则就是同居关系。在此之前的可按事实婚姻处理。也就是说,现在只有办理结婚登记才算结婚。【法律依据】婚姻法解释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到人民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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