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竞业禁止的范围问题,主要涉及到两个方面:
首先,作为用人单位,需要在参考其自身状况以及考虑员工个人因素的基础上,合理地约定竞业禁止的具体范畴,以避免在员工再度投入职场之时,由于缺乏充分了解而意外地触犯了已签署的竞业禁止协议;
其次,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达成竞业禁止协议的同时,也可以考虑与之进一步明确约定竞业禁止的地域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1、竞业禁止协议的范围是指劳动者所承担的义务范围,即劳动者不得经营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
2、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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