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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状怎么写?

王* 四川-广元 合同效力咨询 2017.03.02 09:57:04 3056人阅读

我家是做建筑的,前段时间公司跟别人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现在双方在施工上发生纠纷,我想咨询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状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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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
住址:
上诉请求:
1、请求贵院撤销(2011)沈河民二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
2、请求依法改判:工程款中扣除电费144778.8元。
3、请求依法改判:工程款中扣除上诉人出具发票承担的税收424800元。
以上两项合计:569578.8元。
4、请求根据以上两项,重新计算利息并依法改判。
5、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保全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被上诉人俞某某应承担施工中发生的水电费用144778.8元。
1、一审法院在水电费用的承担上片面加重上诉人的举证责任,导致事实认定不清。
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因施工发生的水电费用按收费部门出具发票为准或其他方式计算由承包人承担”。上诉人已举证证明施工中发生的水电费用为144778.8元,完成了自身的举证责任。被上诉人若认为上诉人举证的数额错误,则被上诉人应承担举证责任。
②既然合同中约定了施工中的水电费用应由被上诉人承担,则被上诉人在施工中应自备水电设施和计费工具。被上诉人未自备水电设施和计费工具,使用了上诉人的水电设施和计费工具,并由上诉人先行代为缴纳了水电费用,这本身就说明被上诉人未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被上诉人已经构成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若一审法院认为其不应返还水电费用,则意味着一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在施工中未发生任何水电费用,一审法院应要求被上诉人对其施工中未发生任何水电费用承担举证责任,而不是相反,要求由上诉人进行举证。
③退一万步而言,即使一审法院认为在承包工程存在两组实际施工人,上诉人应举证证明被上诉人施工楼层具体发生的电费实际金额,但是由于被上诉人使用了上诉人的水电设置和计费工具,导致了被上诉人的水电费用和其他施工人发生的水电费用的混杂,被上诉人的行为导致上诉人无法将水电费实际数额以精确的数字展示出来。对于这一不利后果,
首先,应由被上诉人承担;
其次,一审法院完全可以从民法公平原则的角度出发,根据两组实际施工人的工程量或者工程天数的比例,计算出被上诉人最有可能产生的水电费用的大体数额。而一审法院仅仅以轻描淡写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一方面片面加重上诉人的举证责任,另一方面也撇掉了法院的裁量职责,这不能不说是对上诉人合法权益的漠视和对自身职责的不负责。
2、一审法院关于水电费诉讼时效的认定适用法律错误。
①一审法院无权在裁判中自行释明和援引诉讼时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具体到本案中,被上诉人并未主张水电费的诉讼时效抗辩,而一审法院却迳行认定,被上诉人关于水电费的主张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一审法院超出了其职权范围,严重损坏了其判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②本案水电费的主张也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应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遭受侵害之日起计算。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合同中,并未明确水电费的支付时间,更没有约定工程完工之日为支付之日。而且,在本案裁判之前,被上诉人也从未有任何关于不予支付水电费的意思表示,上诉人并不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上诉人拒付水电费。
《规定》第六条明确:“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因此,一审法院以2008年3月工程完工之日起计算水电费的诉讼时效,也是完全错误的。
二、上诉人因被上诉人的营利活动而产生的424800元税费应由被上诉人承担。
1、一审法院适用行政法律法规用于民事裁判,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法院判决书中援引的《企业所得税法》、《营业税暂行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都属于行政法律法规,是用于规范税收行政机关和纳税义务人之间的行政管理秩序的,并不能用于规范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税费承担,应根据民法中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和公平原则来确定。在本案中,上诉人承担的由于被上诉人的营利活动而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是客观存在的。由于该部分应税所得并非上诉人的经营所得,而是被上诉人的经营所得,上诉人就这一部分的纳税行为,本为配合国家税务机关,方便其开展税收征管工作,并不意味着上诉人有义务就非自身经营所得进行纳税。真正的应纳税人应为有实际经营所得的被上诉人。现上诉人积极配合纳税工作,反倒成了上诉人蒙受巨额损失的裁判理由,这是上诉人完全不能理解的。
2、一审判决展示了极其错误的社会价值导向。
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应体现出正确的社会价值导向。在立法没有明确条文可供援引的情况下,司法裁判应体现出自身对于社会价值的判断和对正确价值的引导,更不能给社会发出错误的信号,引导错误的社会思潮。南京的“彭宇案”,正是由于裁判的机械和僵硬,最终导致了极其错误的社会价值导向,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其影响至今仍然未能消除。
具体到本案中,被上诉人系没有资质的施工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2份装修合同依法应为无效合同。这一点一审法院也已经认定。如果被上诉人是有资质的施工单位,那将肯定是应税义务人,被上诉人将自行承担纳税义务,并支付相应税款。但是由于本案中被上诉人为自然人,并非企业单位,也就并未被税务机关纳入税收监管范围,进而税务机关并未要求其履行纳税义务。根据一审判决,我们可以推断出,如果一个施工人奉公守法,拥有施工资质,就需要纳税,而如果偷奸耍滑,在没有施工资质的情况下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却可以将纳税的义务转嫁到其他单位身上。这完全是对规避税收人的变相鼓励,将对其他守法施工人产生恶劣的示范引导。
因此,本案的一审判决,鼓励了无资质的人员承接工程并转嫁税收,展现了其完全错误的价值导向。贵院应依法予以纠正。
三、上诉人保留进一步增加上诉请求的权利。
上诉人已掌握初步线索能够证明,一审中被上诉人提供的《结算单》,其公章系伪造,被上诉人涉嫌与上诉人员工串通勾结伪造证据。事实的真相和具体的工程款结算金额,上诉人尚在进一步调查。若查明属实,上诉人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综合以上理由,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恳请贵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
2011年 月 日
以上是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状的范本。

2017-03-02 10:03:04 回复


1、如果我家应诉,原告证据是否充分。法院是否会支持其20800元合同款的说法(无任何书面约定),20800元的剩余合同款是否成立?并且甲某和乙某是否是合伙关系?
:这属于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应该是有书面合同的;退一步说,就算是由于有实际施工和给付工程款的实际履行存在,说明双方都认可口头合同的成立,那么,就具体的合同内容出现争议时,在法律上必须至少要有两个证人。只有一个证人是不足以为证的,法院不会支持他的诉讼请求的。

2、此案我家能否反诉。反诉理由
1:当时谈的工程款为18000,并全部付清(有收条),请法院撤销其诉讼请求。
2:其工程未完成,应赔付我家另找人施工的花费及我父亲的误工费(我父亲常年在外地打工,因建房耽误不少时间)等费用?
:你这里说的前一个内容只是一项答辩,不属于反诉。
后一个属于反诉。法院可能支持“另找人施工的花费”。
但你父亲的误工费是由于你家自己建房产生的误工,难以证明是对方造成的,法院难以支持。

3、我家是否可以反诉,诉介绍人,说介绍人(甲某)就是承包方,而包工头(乙某)只是施工者。
:从你的题中讲到的情况看,甲某起到的仅是介绍人作用。如果甲某在介绍中收取了中介费用,你家可以起诉他,如果没有收取中介费用,则不能。
“说介绍人(甲某)就是承包方,而包工头(乙某)只是施工者”你方需要有证据证明,在没有合同的情况下,也是必须有两个以上证明人证明,难了。慎重。

反诉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民族、籍贯、职业、家庭住址、联系方式)。
  被反诉人:(基本情况同上)。
  反诉请求:
  ·····(写明追究被反诉人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写明被反诉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案件情况。要针对案情,根据法律规定和政策精神及犯罪构成原理,分析被反诉人行为的性质,说明应该如何处理)
  证据来源:
  ····(证明被反诉人犯罪的证据名称、件数等)
  此致
  临沭县人民法院
  附:本反诉状副本  份
  反诉人:
  年 月 日

您好,劳动合同上诉状上 诉 人:××公司住 所 地:××××××××××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被上诉人:赵××,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因××公司诉赵××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一审判决”)。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特提起上诉。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
一、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具体内容(略)
二、 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具体内容(略)
三、 本案应适用的法律具体到本案,适用的法律应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因劳动者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及上诉人的相关规章制度。此 致××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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