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环境保护事关全社会,需要全民的参与。公民在环境保护中,除了依法享受权利外,也负有一定的义务,具体包括: 一是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仅包括那些单独针对公民行为的义务性规范,也包括公民作为经济主体,或者以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身份参与经济社会时必须遵守的环境保护规范。 二是配合实施环境保护措施。对各级政府或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环境保护措施,公民负有配合的义务,不得随意阻挠、干扰、等。比如,环保部门依法实施现场检查,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无故阻挠、妨碍环保部门依法履行职务,更不得以暴力手段抗拒。再如,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重污染天气的情况下,对有关政府依法实施的限产、限行等措施,任何个人都负有配合的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是按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对公民而言,将生活废弃物分类放置,往往只是举手之劳。 四是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大量一次性消费品的盛行,餐厨垃圾的不断增加,过度包装的普遍存在等,都给环境带来了更大的压力。为减缓环境的负担,公民有义务积极采取措施,大力提倡绿色消费理念,遵循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生活方式,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生态环境部于2021年6月5日发布《公民生态环境行为规范(试行)》,提出公民要践行绿色消费、分类投放垃圾、减少污染产生。
根据《环境保护法》规定,公众在环境保护中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环境保护和监督环境保护三项权利。 (1)获取环境信息权,就是公众对所持有的环境信息拥有适当的获得权利,途径包括主动公开相关环境信息,以及申请公开相关环境信息。 (2)参与环境保护的权利,比如依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报告书草案时,应当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等。 (3)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包括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以及行政,公众有权举报;有关社会组织有权就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等。 公民环境权利的实现,除了需要当事人主张、权利受损后的救济外,还需要采取措施加以保障。《环境保护法》明确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义务,包括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以及通过各种行政措施来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根据《环境保护法》规定,公众在环境保护中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环境保护和监督环境保护三项权利。
(1)获取环境信息权,就是公众对所持有的环境信息拥有适当的获得权利,途径包括主动公开相关环境信息,以及申请公开相关环境信息。
(2)参与环境保护的权利,比如依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报告书草案时,应当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等。
(3)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包括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以及行政,公众有权举报;有关社会组织有权就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等。 公民环境权利的实现,除了需要当事人主张、权利受损后的救济外,还需要采取措施加以保障。《环境保护法》明确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义务,包括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以及通过各种行政措施来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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