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其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83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假若相邻方不履行法院的判决,受损方可自请施工队从楼下维修,发生的费用可向法院提出要求楼上业主赔偿。如果楼上的不赔偿,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物业公司在履行了物业管理服务后,业主应当履行支付物业管理费的义务。张女士未支付2005年1月至2007年6月期间的物业管理费,现物业公司向张女士主张该项费用,于法有据。漏水是相邻方所致,维修亦需要相邻方的配合,如张女士因相邻方的漏水造成自己财产损害,可通过合法途径主张权利,但不能因此要求少付物业管理费,其愿意以80%支付物业管理费的意见,不予采纳,由于物业公司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协议中未约定物业管理费支付期限,故物业公司主张滞纳金,难以支持。
上述是2017楼上漏水赔偿标准的回答。
你现在什么诉求?
想获取更多合同事务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