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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册地与工厂工作地工伤认定怎么办

孙** 湖南-衡阳 工伤纠纷咨询 2021.03.30 21:21:32 460人阅读

企业注册地与工厂工作地工伤认定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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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作地与企业注册地不一致,在哪里申请工伤认定?
根据《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农民工发生工伤,企业职工工作地与企业注册地不一致的,按以下方式确定申请工伤的地方:
企业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即职工工作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企业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应该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
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企业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不是农民工,而企业注册地和职工工作地不一致的,需要根据各省市具体规定来确定申请工伤的地点。比如,江苏省和广州市劳动保障部门的有关规定与《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相同,即如果企业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在职工工作地即企业生产经营地申请工伤认定、确定与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参考法规: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第3条;
2.《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12条;
3.《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
4.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理解问题的答复函的通知”第1条。
案例:
赵某是河北省石家庄市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农民工。2006年9月4日上午,在公司承建的河南省南阳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冷却塔项目施工过程中,从脚手架上摔下受伤。
2007年4月3日,赵某向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告知其申请不在其管辖范围,不予受理;事故发生地与建筑公司注册地不在同一工伤保险统筹区,赵某应向生产经营地所在的南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赵某不服,遂诉至石家庄市公司所在区。经审理查明:赵某所在的建筑公司在公司注册地石家庄市和赵某工作地河南省南阳市均未为赵某等职工办理工伤等社会保险手续。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第3条规定,用人单位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在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因此判决驳回赵某诉讼请求,并口头告知赵某应尽快向河南南阳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本案提示了以下法律要点:
企业没有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仍然可以进行工伤认定;
在公司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都没有参保工伤保险的企业,农民工申请工伤认定及享受工伤待遇以生产经营地为准;
农民工申请工伤认定需要选择有权认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本案中,赵某的公司在公司注册地和赵某工作地都没有为职工参保工伤保险,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规定,此种情况,赵某应该向公司生产经营地,即赵某工作及事故发生地的河南南阳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而不是公司注册地石家庄。
维权攻略:
1.企业的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不同的,应选择其中之一为职工参保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
2.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企业,选择参保地时,可以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企业经营管理的便利与在两地参保发生的人力资源相关成本支出的对比;
当地医疗技术水平,尤其是在企业所属行业易发生的工伤及职业病方面的医疗水平如何,医疗收费水平如何;
工伤保险定点医院网络是否发达,能否在企业及时送医的情况下有效地把工伤对职工及企业的损害影响降到最低,企业因职工工伤实际需支付的费用在两地的差别;
参保地手续办理的简易、繁琐和速度;
当地平均工资水平及工伤保险费缴纳的具体标准数额、工伤保险实际可支付数额与工伤治疗实际发生费用的比例大小。
企业应以便利企业管理、减少企业相关成本支出、降低对企业的不利影响、有利于企业建立良好员工关系和企业文化为目的,综合考量上述因素,选择自己的参保地。

2021-03-30 21:22:32 回复

职工工作地与企业注册地不一致,在哪里申请工伤认定? 根据《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农民工发生工伤,企业职工工作地与企业注册地不一致的,按以下方式确定申请工伤的地方: 企业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即职工工作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企业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应该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 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企业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不是农民工,而企业注册地和职工工作地不一致的,需要根据各省市具体规定来确定申请工伤的地点。比如,江苏省和广州市劳动保障部门的有关规定与《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相同,即如果企业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在职工工作地即企业生产经营地申请工伤认定、确定与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参考法规: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第3条; 2.《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12条; 3.《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 4.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理解问题的答复函的通知”第1条。 案例: 赵某是河北省石家庄市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农民工。2006年9月4日上午,在公司承建的河南省南阳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冷却塔项目施工过程中,从脚手架上摔下受伤。 2007年4月3日,赵某向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告知其申请不在其管辖范围,不予受理;事故发生地与建筑公司注册地不在同一工伤保险统筹区,赵某应向生产经营地所在的南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赵某不服,遂诉至石家庄市公司所在区。经审理查明:赵某所在的建筑公司在公司注册地石家庄市和赵某工作地河南省南阳市均未为赵某等职工办理工伤等社会保险手续。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第3条规定,用人单位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在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因此判决驳回赵某诉讼请求,并口头告知赵某应尽快向河南南阳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本案提示了以下法律要点: 企业没有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仍然可以进行工伤认定; 在公司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都没有参保工伤保险的企业,农民工申请工伤认定及享受工伤待遇以生产经营地为准; 农民工申请工伤认定需要选择有权认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本案中,赵某的公司在公司注册地和赵某工作地都没有为职工参保工伤保险,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规定,此种情况,赵某应该向公司生产经营地,即赵某工作及事故发生地的河南南阳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而不是公司注册地石家庄。 维权攻略: 1.企业的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不同的,应选择其中之一为职工参保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 2.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企业,选择参保地时,可以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企业经营管理的便利与在两地参保发生的人力资源相关成本支出的对比; 当地医疗技术水平,尤其是在企业所属行业易发生的工伤及职业病方面的医疗水平如何,医疗收费水平如何; 工伤保险定点医院网络是否发达,能否在企业及时送医的情况下有效地把工伤对职工及企业的损害影响降到最低,企业因职工工伤实际需支付的费用在两地的差别; 参保地手续办理的简易、繁琐和速度; 当地平均工资水平及工伤保险费缴纳的具体标准数额、工伤保险实际可支付数额与工伤治疗实际发生费用的比例大小。 企业应以便利企业管理、减少企业相关成本支出、降低对企业的不利影响、有利于企业建立良好员工关系和企业文化为目的,综合考量上述因素,选择自己的参保地。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合伙企业与注册公司的区别 注册公司与合伙的不同,大致有以下几点: 1、注册公司为法人,有永久延续性。而合伙则不是法人,随合伙人丧亡而解散。 2、注册公司与其成员属不同法律主体,两者权利义务不同。合伙企业与和各合伙人唇齿相依,资产和义务互通。 3、作为法人,注册公司有的财产,能承担责任;合伙不具有的财产,合伙的财产由合伙人共同所有。无限合伙的合伙人互负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中的无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责任。 4、注册公司的行动准则是公司的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凡接受该大纲和细则的人,可通过持有股份而加入公司,成为公司的成员。但除董事、经理外,公司的成员并无经营权。各合伙人之间是通过合伙合约联接起来的,没有各合伙人的同意,第三人不能加入合伙。各合伙人(除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外)都能代表合伙和其它合伙人经营业务。 5、注册公司成员的变动一般不会影响公司的存续,但无限合伙的成员或有限合伙中的无限合伙人的存亡、变动会导致合伙的。 6、注册公司的股东并无保守商业秘密和负竞业禁止的义务,也无绝对信义责任。而合伙人之间则应相互忠诚不欺; 7、注册公司所负责任的债务,只可向该公司追讨,其权利也只可由公司出面执行。合伙企业的各合伙人,可由合伙的债务被债主直接追讨。 8、注册公司的成员或股东,不视为公司的代理人,不可使公司因其行为受束缚。合伙人可随时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外人订约,向外借债。 9、注册公司的商誉属该公司,公司成员不得侵占,也不能擅用。合伙企业的商誉属合伙人共有。合伙人在拆伙后,可各自用原合伙企业名称。 10、注册公司包括一些并非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司,而合伙则必须以营利为目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数人之间可以形成另外一种非法人团体的联合,但不能组成合伙。 1 1、注册公司的组织形式,由《公司法》详为规定,合伙的组织形式则相对灵活,只要不违反法律,可由合伙人以协议决定。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二者的相同之处:
实缴制与认缴制,是企业登记时对注册资本的两种模式。
2、二者的不同之处:
实缴制是指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是多少,该公司的银行验资账户上就必须有相应数额的资金。实缴制需要占用企业的资金,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投资创业,降低了企业资本的营运效率。
而认缴制则是工商部门只登记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无须登记实收资本,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认缴登记制不需要占用企业资金,可以有效提高资本运营效率,降低企业成本。
3、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的优点:
一是减少投资项目审批,最大限度地缩小审批、核准、备案范围,切实落实企业和个人投资自主权。对确需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要简化程序、限时办结。同时,为避免重复投资和无序竞争,强调要加强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管理,发挥法律法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约束和引导作用。
二是减少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事项,按照行批制度改革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生产经营活动和产品物品的许可,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各类机构及其活动的认定等非许可审批。
三是减少资质资格许可,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一律予以取消;按规定需要对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水平评价的,改由有关行业协会、学会具体认定。
四是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降低收费标准,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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