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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中的无效条款

刘* 山东-济南 行政诉讼咨询 2021.04.02 18:24:15 342人阅读

离婚协议书中的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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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第三人认为离婚协议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损害其利益,请求确认该协议无效应适用何种诉讼程序解决,实践中存在不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此协议在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时,已在离婚证中予以确认,即该协议通过政府的行政行为得到确认,故应通过行政诉讼程序来撤销政府的颁发离婚证的行政行为。另一种观点认为:应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第二种观点为可取。
首先,婚姻登记机关不具有处理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职能。
其次,离婚双方对财产处理达成协议只是符合离婚的条件之
一,婚姻登记机关的行政行为只是对双方婚姻关系状况的确认,不是对双方财产分割协议的行政确认。原《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第17条还规定离婚的当事人不按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该规定明确表明离婚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处理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内容不是婚姻登记机关对该协议的行政确认。因此,第三人认为离婚双方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损害其利益,可向人民提出民事诉讼,请求确认该协议无效。

2021-04-02 18:26:15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离婚协议无效诉讼书怎样写问题解答如下, 当我们与对方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后极有可能涉及到财产的返还或者折价补偿、赔偿等问题无法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得到解决,往往需要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同权益。那么合同无效书怎么写呢。
首先,应当在状中载明原告、被告的身份信息,通讯地址。
其次,清楚写明自己的诉讼请求,如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请求对方返还支付的价款或者移交的财产,请求对方赔偿损失。
最后,要在状中清楚描述的具体事实好理由。
另外,状属于专业的法律文书,诉状中诉讼请求的描述及事实和理由的陈述涉及到整个诉讼方案的设计和方向,因此建议拟定状时最好聘请专业的律师为你拟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2、对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利益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该财产被指定给第三人继续保管的,第三人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
3、对第三人为自己的利益依法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可以继续占有和使用该财产,但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二条 【婚姻的无效】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您好,针对您的抚养权协议书的无效情形有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一、抚养权协议书的无效情形有哪些
由于无效婚姻和被撤销婚姻自始无效,双方当事人所生的子女究竟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婚姻法未予以明确规定。
从法学理论看,一般认为因为双方当事人没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其所生子女应为非婚生子女。但是,对于无效婚姻或被撤销婚姻,我国婚姻法是承认其子女的合法地位的,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会因父母的婚姻被宣告无效或撤销而改变,仍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根据《婚姻法》第25条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作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例如,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如果一方抚养子女,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另一方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到子女能生活为止。
二、抚养协议一般包括什么内容
抚养协议中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内容:
1、孩子的抚养权问题;
2、抚养费的数额、抚养费支付方式以及抚养费发生变更的处理办法;
3、探视权的规定;
4、其他约定事项。
三、订立抚养协议应当注意事项有哪些
1、子女的抚养费包括有: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子女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 、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2、抚养费具体数额的确定:(最高院关于审理离婚案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意见)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夫妻双方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抚育费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4)抚养费给付方式:
①一次性给付;
②定期给付和以物折抵:定期给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给付,以物折抵往往适用于下落不明的一方。
(一次性给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周岁为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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