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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工伤认定行政诉时间有多久?

内蒙古-锡林郭勒盟 工伤纠纷咨询 2017.07.07 11:13:03 30人阅读

我朋友在工厂上班,受伤了,他进行了工伤认证,所以想请问一下工伤认定行政诉时间有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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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单位都给职工分配了不同的工作岗位,因此,对于不同的职工来说,其从事的工作就有可能是不同的,其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就存在差别,因次工伤认定行政诉时间也有不同。
  出差不同于日常工作,在对因工出差期间发生的伤亡事故进行工伤认定时,应当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虑。出差时间依法应视为工作时间。即便当事人已经完成工作任务,因正常的起居休息而发生的伤亡,只要出差活动尚未结束,均应当认定为工作期间。除了法律所禁止的场所或私人原因所达地,出差期间职工所在地就应该视为工作场所。

2017-07-07 11:15: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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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被上诉人的丈夫李维一是否能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行政诉时间就要看其是否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而死亡。
  第一,职工出差,如何理解职工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
  职工只有“在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受到的人身损害才能认定为工伤,而劳动行政部门对“在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这一要件进行审查必须看是否具备这样几个要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当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为工作原因而受伤时,就应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法律的立法宗旨在于保护劳动者享有安全工作的权利,当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时,应当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职工因为工作原因而受到伤害的,应当由用人单位来承担责任。为了充分保护职工的劳动权益,法律对职工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都做了扩大解释。例如,职工上下班途中的时间,也是职工工作时间的延续;职工因工外出经过的场所,也是其工作场所的延伸。因为,这些时间和地点都是与工作相关的,职工因此而受到伤害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2017-07-07 11:14:03 回复


(一)行政复议:
(1)申请人——①用人单位;
②受伤职工或直系亲属;
③工会组织。
(2)被申请人——作出工伤认定的劳动部门。
(3)行政复议机关——①作出工伤认定的劳动部门的上一级劳动部门
②作出工伤认定的劳动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
(4)申请复议期限——①不予受理: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
②对工认定结论不服:收到工伤认定结论之日起60日内。
③逾期不作工伤认定:期满后60日。
(5)复议申请提交的材料——①复议申请书。
②工伤认定机构做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书或工伤认定决定书。
③申请工伤认定时提交的相关材料。
(6)行政复议的受理——收材料之日起5日内。
(7)行政复议的审理与决定——受理之日起60日内。
(二)行政诉讼:
1、受理的三种情况:
① 对劳动部门的不予受理或工伤认结论不服。
② 对行政复议不服。
③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复议决定。
2、起诉期限:
直接起诉为收到不予受理或工伤认结论之日起3个月内;经复议的为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
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救济
在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后,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在这里,需要注意三点:
(1)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指的是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或工伤职工所属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能力鉴定的初次申请是他们中的一方所提出时,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后,未提出初次申请的他方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也应当有权提出再次鉴定申请,这是保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
(2)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不能申请劳动仲裁或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这种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主管的范围。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只能通过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来寻求救济。
(3)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对此,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不得再次申请鉴定,亦不得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就再次鉴定申请作出最终的鉴定结论后,应当履行对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的送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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