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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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非婚同居在现在越来越普遍,因为双方忙碌导致不能及时领取结婚证。但是如果一旦发生意外,一方在非婚同居期间死亡的,另一半能够继承吗本文就梳理出,关于非婚同居期间意外死亡,另一方有无继承权作如下说明,希望能够帮到在这方面困惑的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六条的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一)如果在1994年2月1曰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那么在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即可以配偶身份按《婚姻法》有关规定享有继承权;
(二)如果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并补办了结婚登记的,在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可以配偶身份享有继承权。未补办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间的关系按同居关系处理,任何一方就不享有夫妻财产分割和以配偶身份继承对方财产的权利。一方死亡后,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不予支持。但若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即对继承人以外的一方依靠另一方抚养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或者一方对另一方抚养较多的,一方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还没领取结婚证就逝去,对于另一方的打击是何等的严重。希望小编整理的关于非婚同居期间意外死亡,遗产继承的知识能够帮到大家,谢谢各位浏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
【继承遗产】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问:我与邻村青年吴×于10月举行了婚礼,一起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自开始,吴×一直生病,均由我抚养照顾。后吴×因病情恶化经医治无效于今年去世,死后留有一笔遗产。可其家人以我未与吴×登记结婚为由不让我继承,请问我是否有权继承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和《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的规定,自2月1日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并施行之后,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应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而你与吴×自10月起未办理婚姻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故你们的婚姻关系无效,系非法同居关系,你对遗产不享有继承权。但是,最高人民上述《意见》第十三条同时规定: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而又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我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根据这些规定,考虑到吴×生病期间由你抚养照顾,你虽无继承权,但仍能分得适当的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
【继承遗产】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问:我与邻村青年吴×于10月举行了婚礼,一起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自开始,吴×一直生病,均由我抚养照顾。后吴×因病情恶化经医治无效于今年去世,死后留有一笔遗产。可其家人以我未与吴×登记结婚为由不让我继承,请问我是否有权继承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和《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的规定,自2月1日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并施行之后,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应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而你与吴×自10月起未办理婚姻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故你们的婚姻关系无效,系非法同居关系,你对遗产不享有继承权。但是,最高人民上述《意见》第十三条同时规定: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而又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我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根据这些规定,考虑到吴×生病期间由你抚养照顾,你虽无继承权,但仍能分得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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