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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时效的种类分为哪些

胡** 黑龙江-哈尔滨 行政诉讼咨询 2022.07.03 21:44:16 331人阅读

行政诉讼时效的种类分为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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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时效有以下几种限定:
第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限定的除外。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能够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诉讼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能够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诉讼讼。法律另有限定的除外。
第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诉讼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做法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议。法律另有限定的除外。
第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时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能够申请延长时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诉讼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时限另有限定的,从其限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诉讼期间不受前款限定的限制。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做法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诉讼时限的,诉讼时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诉讼时限之日起计量,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做法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出2年。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诉讼时限的,适用前款限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做法内容的,其诉讼时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做法内容之日起计量。对牵涉不动产的具体行政做法从作出之日起超出20年、其他具体行政做法从作出之日起超出5年提诉讼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由于不隶属诉讼人自身的原由超出诉讼时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量在诉讼期间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诉讼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量在诉讼期间内。

2022-07-03 21:45:16 回复

解答如下, 行政行为的多样性和行政诉讼的复杂性决定了行政一审判决的不同情形,现对行政诉讼的一审判决类型分述如下:
1、维持行政行为判决,适用条件是行政行为合法、适当。
2、撤销或部分撤销判决,并可判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适用条件是行政行为不合法,或不适当。
3、判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适用于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情形。
4、判决变更,适用于显失公正情形。
5、判决有效或合法,适用于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维持或驳回诉讼请求情形。
6、判决违法,适用于可以所有可撤销的行为,或不具有撤销内容、或撤销会损害公共利益情形。
7、判决无效,适用于未成立或重大违法情形。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仲裁的种类 1、对损害赔偿纠纷的裁决 这是行政主体对发生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因涉及行政管理事项行政赔偿争议所作的行政裁决。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8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造成损失或者伤害的,公安机关裁决违反治安管理的人负担医疗费用的,应当在接到裁决书后5日内将费用交裁决机关代转;数额较大的,可以分期交纳。拒不交纳的,由裁决机关通知其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扣除,或者扣押财物折抵。 2、对权属纠纷的裁决 权属纠纷的裁决是指行政主体对平等主体之间,因对特定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的归属发生争议所作出的行政裁决。如《森林法》第14条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以及全民所制单位与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向人民。 3、对侵权纠纷的裁决 这是指由于作为平等主体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另一方当事人的侵害,当事人依法申请处理,就此争议作出的裁决。如《商标法》第39条规定,有本法第38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有关工商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侵权人的损失。 上述只是目前我国较为规范的几种行政裁决,除此之外,其它有些法规甚至个别规范性文件也有对行政裁决的规定。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的角度讲,应当对此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以便充分发挥行政裁决制度的应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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