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2001年最高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4条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解析]:此举有利于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有序行使诉讼权利。 如果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反诉,既要重新组织反诉方面证据的举证,又得重新另行排期开庭。的审判过程将会变的冗长、繁琐。因此,在程序方面上应当保持最大的合理性,效率性。 对反诉权利行使时间的限制,实质上是为了避免妨害正常诉讼的行为的发生,也是为了确保能够从程序和实体上做到及时裁判和公正裁判。
1,反诉最晚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
2,虽然在《民诉意见》、《证据若干规定》中均规定是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反诉,但是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应当合并审理”。由此可知,在新《民诉解释》实行后,反诉提出期限为法庭辩论结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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