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房屋出卖人违约要承担什么责任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出卖人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合同法》第114 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对于一般的违约情况应按此处理。
关于违约金数额的调整。《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6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这体现了我国《合同法》认定补偿性是违约金的基本性质。法律允许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基于当事人的申请,适当调整违约金,从原则上讲,就是变动违约金,使其与守约方所受到的损失大体相当,从而达到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最大限度地实现合同的公平和正义。
《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7条第2项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第18条第2款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原因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2.由出卖人向买受人赔偿损失
由于出卖人的违约行为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赔偿,对于损失的数额或者损失的计算方法或以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则应由买受人举证证明,这是由出卖人向买受人承担赔偿损失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则。但是,在《商品房买卖解释》对某些违约承担违约责任的计算则另有规定,具体包括:
(1)出卖人恶意违约。
《商品房买卖解释》第8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这显然是针对先卖后抵、一房数卖的行为所作出的惩罚性规定。
(2)出卖人存在欺诈行为。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在这里同样适用惩罚性赔偿。
此三种行为均符合法律规定的欺诈的特征:其一是出卖人有欺诈的故意;其二是出卖人实施了欺诈的行为;共三是受欺诈人因欺诈而陷于错误,并基于错误认识而为意思表示。此三种欺诈行为都有可能使买受人的合同目的落空,最终无法取得房屋。
房屋买卖交易过程中,因买卖一方违约,导致交易失败,而中介无过错的情形下,应该由违约方承担中介费。
一、卖主毁约,买方可否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卖房人看到房价上涨后拒绝卖房,属于民事违约行为,按照《合同法》规定,要承担三种违约结果:一是继续履行合同;二是采取措施补救;三是赔偿缺失。
这三种违约结果是由买房人选择的。因此,买房人可以不要卖房人返还定金,而要求对方必须继续履行合同。
二、定金分为几种
定金分三种,“解约定金”不能签定金通常分三种:成约定金、履约定金和解约定金。成约定金是为促使双方签订合同而交的定金,履约定金是保证买房人履约而交的定金,这两种定金方式比较常见。
解约定金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只要卖房人双倍返还定金就可以解约,这对卖房人有利,因比比较少见。如果约定了解约定金,买房人就不能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了。
三、两种情况下,法院不能强制过户
首先,看房屋有无抵押,有抵押的房屋须在征得抵押权人(通常是银行)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过户。
其次,经济适用房、央产房等上市受限的房屋不能过户。
因此,如果买的是这两种类型的房,客观上不能实现过户,法院也就不能支付要求继续改造合同的请求,即不能强制过户。
四、应对卖房人毁约“借口”
1、借口
一:买房人违约在先
对于指责买房人没有按时支付首付款等违约行为时,法官
首先要查实,
其次衡量这种违约是否会导致卖房人违约。
如果买房人只晚交了一两天的房款,就只是轻微瑕疵,不足以让卖房人拒绝履行合同。但反过来,如果买房人确实延迟10多天付款,就有可能给卖房人造成重大损失,卖房人毁约也就可以理解。
在这里提醒买房人,要注意按时履行合同约定,且在与对方谈判的过程中要留下录音证据。
2、借口
二:配偶对卖房不知情
有些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配偶对卖房不知情,就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所以卖房人以这种作为借口来毁约的情况比较多。
再者,买房人也可以提供在看房或签约时,卖房者配偶在场的证据,包括证人证言、录音录像等。这样,法院就可以查清真实情况,从而做出判决。如果因为配偶不知情导致合同无效,买房人还可以向卖房人追讨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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