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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法律法规的直接执行者是谁

王* 河南-平顶山 刑事诉讼咨询 2017.10.17 10:49:33 1285人阅读

最近对于关于法律的直接执行者很困惑。想问下在生产安全这块法律法规的直接执行者是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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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但可提供相关法律法规供参考:
《安全生产法》
《矿产资源法》
《煤炭法》
《矿山安全法》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职业病防治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另附:
泥浆工岗位风险及相关措施如下:
  
一、主要风险包括: 跌落伤害、高压伤害、 物体打击、 气体中毒窒息 、化学品危害、 着火、爆炸 触电、溢流、井喷、高温中暑、环境污染。
  
二、控制措施:
  
1、上下梯子扶好扶手,走绿色通道; 跌落伤害 造成人员受伤或死亡。
  
2、罐上巡查时,注意观察走道各盖板牢固情况。
  
3、施工中不要在泄压管线附近长时间停留; 高压伤人会造成人员受伤或者死亡。
  
4、开泵时人员远离高压区至出口流量正常。
  
5、检查通往泥浆罐的泥浆泵泄压管线固定牢靠,保险绳完好; 物体打击造成人员受伤或者死亡。
  
6、督促净化工对高速旋转的设备严格检保如:离心机每次使用完后内外腔清洗干净, 每次运转 500 必需对主轴注润滑脂一次。
  
7、人员进入钻井液罐之前打开所有罐面盖板通风,并使用“四合一”气体检测仪进行检气体中毒 气体中毒或窒息测;
  
8、测量液面时注意检测罐口有毒有害气体情况;
  
9、在油、气浓度高的场所应保持通风良好, 化学品伤员中毒和伤害事故以及对并采取轮换工作的方法; 害危险化学品的操作不当造;
  
10、劳保护具穿戴齐全上岗; 成烧伤。

2017-10-17 11:02: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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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直接告谁呢
发生了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直接告用人单位或者老板,但是特殊情况下,可能会出现两个或者多个用人单位,也可能出现其他的问题导致不知道可以告谁。所以,要分以下这几种情况来选择被告人。
1、在用人单位分公司等分支机构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后应当告谁?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设立的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发生劳动争议,应将分支机构列为当事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设立的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但受用人单位委托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分支机构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将用人单位列为当事人。
2、劳动者属劳务派遣工的,发生劳动争议后应当告谁?
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应当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列为共同当事人。
3、劳动者在实行个人承包的单位工作,应如何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者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发生争议,应将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列为共同当事人。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际施工人与个人承包者发生争议的,应直接向人民。
4、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歇业等,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应当告谁?
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应将该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5、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分立,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应当告谁?
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兼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应以合并或者兼并后的用人单位为被申请人。用人单位分立的,其分立前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被申请人;用人单位分立成为若干单位后,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应以分立后的单位为共同被申请人。
知识链接:
1、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如何计算?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对下列情形依法另行计算:
(1)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2)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一年内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3)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据有哪些?
(1)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2)载明支付单位的工资卡、工资存折,单位盖章确认的工资条或记录、单位盖章的职工花名册;
(3)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4)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盖章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5)劳动者填写、用人单位盖章的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6)用人单位盖章的考勤记录;
(7)用人单位无异议的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1、劳动者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未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劳动者违法。用人单位应该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但是该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
2、《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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