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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市社保问题缴费基数申报花名册应该怎么填

马** 广西-钦州 社保纠纷咨询 2017.10.20 15:24:01 4384人阅读

各位律师好,我想问一下,海门市社保问题缴费基数申报花名册应该怎么填?社保缴费基数申报有什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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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环节: 年度缴费基数申报、新增人员缴费基数申报、在职人员缴费基数修改﹙上调﹚、在职人员缴费基数修改﹙下调﹚、有关缴费基数的政策规定
(一)年度缴费基数申报:缴费单位于每年1月15日前携带U盘到社保经办机构拷贝申报程序和申报数据,并于3月5日前按规定把申报材料报社保机构。
⒈填写表格:《职工缴费工资花名册》﹙从拷贝的程序中打印出来﹚;机关事业单位还需填写《苏州高新区公务员医疗补助审核表》。
⒉报送材料:
⑴经单位盖章、职工签字﹙或单位工会、职代会盖章确认﹚的《职工缴费工资花名册》;
⑵拷有申报程序文件的U盘。
⒊操作时间:1月15日-3月5日。
⒋业务办理科室:社会化管理科拷盘、基金结算科接收数据。
⒌注意事项:
⑴盘中参保人员为上年12月份的在职结算人数;
⑵职工缴费工资申报总额为上一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全年工资收入总额﹙无全年工资收入者折算成全年工资收入申报)。 职工工资收入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性收入等;
⑶上年12月6日至当年4月1日进企业参保的职工不在此次申报范围之内,因此如需调整基数,应在3月26日至3月31日之间填写《苏州市参保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调整花名册》,报社保机构进行调整;
⑷从4月份起启用新一结算年度﹙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职工社会保险各险种缴费基数。逾期未申报的缴费单位,社保经办机构从4月份起按3月份结算基数的110%及上、下限规定调整后进行结算,并列为当年度缴费基数专项审计重点检查对象。
⑸机关事业单位还需填写《苏州高新区医疗补助花名册》。
(二)新增人员缴费基数申报
首次参保人员、市区统筹范围内续保人员的月缴费基数,由单位在办理人员增加手续时按起薪月工资申报(不能低于市社保中心公布的最低缴费基数)。
(三)在职人员缴费基数修改﹙上调﹚:以下情况可申请上调:企业在为员工办理参保手续时少申报员工的工资;员工工资上调,企业愿为员工按新的工资进行缴费;年度缴费基数申报时少申报员工的工资。
⒈填写表格:《苏州市参保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调整花名册》。
⒉报送材料:无。
⒊操作时间:工作日。
⒋业务办理科室:基金结算科。
(四)在职人员缴费基数修改﹙下调﹚:以下情况可申请下调:当年已申报单位存在明显误报的;社保经办人误操作的;当年度专项审计调整有变化的﹙可视情况调整﹚。
⒈填写表格:《苏州市参保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调整花名册》。
⒉报送材料:
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情况说明;
⑵经参保职工签字确认的《苏州市参保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调整花名册》。
⑶补充材料:当年已申报单位存在明显错误的,另需提供被调整职工上年收入证明原始材料,如:含有被调整职工上年全部工资、奖金、津贴的原始发放明细原件和复印件。
⒊操作时间:工作日。
⒋业务办理科室:基金结算科。
⒌注意事项:基数调整后,医保个人帐户不变,要到下一结算年度才根据职工实际缴费基数调整。
(五)缴费基数情况说明
每一结算年度的缴费基数上下限、补缴基数均由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确定并于4月1日公布﹙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底为一个社保结算年度﹚。

2017-10-20 15:31: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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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人的缴费基数应该是该职工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至于缴费总额是所有缴费人员基数的和:具体申报时就要注意,是否有下岗内退、退休人员等,这部分人员的工资要去除,否则,你公司的整个缴费基数就要上涨,这部分人员的工资就要分摊到每个人的基数上,或者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交给国家。(所有这部分的工资,你要有证据证明不需要统计在缴费基数内)。
以上是海门市社保问题缴费基数申报花名册应该怎么填的回答

2017-10-20 15:25:01 回复

注册资本按万分之五贴花,购买印花税票贴在营业执照背面就可以了。只要贴过一次就可以了。
账本每本5元。每次更换账本都要贴,账本必须按年更换。
如果已经购买了印花税票,就不用申报了


1,如果社保基数申报后已经提交成功,无法在网上修改
2,员工的社保基数应当以入职第一个月的工资,或者在本单位上年个人平均工资为基数
3,社保经办人员可以到单位所属社保部门办理基数修改,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单位职工社保基数申报表(修改后)(2)员工的同时期工资凭证(入职第一个月工资凭证,或者上一年的工资凭证)(3)单位社保证(4)单位公章

用人单位不交保险的:根据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从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订立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这是劳动者的权利,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未参加养老保险的,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你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六、四十七条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向单位主张:
1,支付每满一年给予一个月的经济补偿。
2,补交存在劳动关系期间的社保。
3,如果为未签劳动合同,应支付最多12月的双倍工资。(一年的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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