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环节: 年度缴费基数申报、新增人员缴费基数申报、在职人员缴费基数修改﹙上调﹚、在职人员缴费基数修改﹙下调﹚、有关缴费基数的政策规定
(一)年度缴费基数申报:缴费单位于每年1月15日前携带U盘到社保经办机构拷贝申报程序和申报数据,并于3月5日前按规定把申报材料报社保机构。
⒈填写表格:《职工缴费工资花名册》﹙从拷贝的程序中打印出来﹚;机关事业单位还需填写《苏州高新区公务员医疗补助审核表》。
⒉报送材料:
⑴经单位盖章、职工签字﹙或单位工会、职代会盖章确认﹚的《职工缴费工资花名册》;
⑵拷有申报程序文件的U盘。
⒊操作时间:1月15日-3月5日。
⒋业务办理科室:社会化管理科拷盘、基金结算科接收数据。
⒌注意事项:
⑴盘中参保人员为上年12月份的在职结算人数;
⑵职工缴费工资申报总额为上一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全年工资收入总额﹙无全年工资收入者折算成全年工资收入申报)。 职工工资收入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性收入等;
⑶上年12月6日至当年4月1日进企业参保的职工不在此次申报范围之内,因此如需调整基数,应在3月26日至3月31日之间填写《苏州市参保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调整花名册》,报社保机构进行调整;
⑷从4月份起启用新一结算年度﹙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职工社会保险各险种缴费基数。逾期未申报的缴费单位,社保经办机构从4月份起按3月份结算基数的110%及上、下限规定调整后进行结算,并列为当年度缴费基数专项审计重点检查对象。
⑸机关事业单位还需填写《苏州高新区医疗补助花名册》。
(二)新增人员缴费基数申报
首次参保人员、市区统筹范围内续保人员的月缴费基数,由单位在办理人员增加手续时按起薪月工资申报(不能低于市社保中心公布的最低缴费基数)。
(三)在职人员缴费基数修改﹙上调﹚:以下情况可申请上调:企业在为员工办理参保手续时少申报员工的工资;员工工资上调,企业愿为员工按新的工资进行缴费;年度缴费基数申报时少申报员工的工资。
⒈填写表格:《苏州市参保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调整花名册》。
⒉报送材料:无。
⒊操作时间:工作日。
⒋业务办理科室:基金结算科。
(四)在职人员缴费基数修改﹙下调﹚:以下情况可申请下调:当年已申报单位存在明显误报的;社保经办人误操作的;当年度专项审计调整有变化的﹙可视情况调整﹚。
⒈填写表格:《苏州市参保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调整花名册》。
⒉报送材料:
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情况说明;
⑵经参保职工签字确认的《苏州市参保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调整花名册》。
⑶补充材料:当年已申报单位存在明显错误的,另需提供被调整职工上年收入证明原始材料,如:含有被调整职工上年全部工资、奖金、津贴的原始发放明细原件和复印件。
⒊操作时间:工作日。
⒋业务办理科室:基金结算科。
⒌注意事项:基数调整后,医保个人帐户不变,要到下一结算年度才根据职工实际缴费基数调整。
(五)缴费基数情况说明
每一结算年度的缴费基数上下限、补缴基数均由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确定并于4月1日公布﹙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底为一个社保结算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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