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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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盗窃金融机构的;
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4、累犯;
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盗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盗窃金融机构的;
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4、累犯;
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盗窃罪的其他严重情节包括以下情况:
1、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2、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3、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4、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5、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6、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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