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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如果不能证实有买卖伪造发票的行为,以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定罪处罚。
2011年5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中新增“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犯罪行为。
《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持有伪造发票100份以上可以定义为数量较大,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持有伪造发票1000份以上则为数量巨大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7-10-25 08:27:27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