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律师:你好,我01年7月入职公司的,入职是是在公司总部,后调回分公司,08年三月调回总部财务部,当时公司没有出具调动文件,我最后一次签定的劳动合同是在分公司签的,时间是07年1月3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上面有写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现在公司要把我调到另一个分公司,我不同意去,公司说出了调令我不去报道就算自动离职,这样的话是不是公司违约呢,这种情况我是否能拿到赔偿?
专业解答劳动合同有效性并非仅凭交付判定,它基于双方协商、共识,以实体印章或签名形式在雇主和劳动者持有的合同文本上体现。法律法规强调了双向确认的重要性和合同文本的共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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