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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太太在听课后出门摔跤骨折,开会组织者是否有责任?

ask****578 山西-太原 人身侵权咨询 2017.12.10 16:37:36 3人阅读

老太太在听课后出门摔跤骨折,开会组织者是否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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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山西-太原 咨询解答:4901条

2017-12-10 16:54: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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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您好,下面是老太太车祸赔偿标准的内容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2)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3)丧葬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4)被扶养人生活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5)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6)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7)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8)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9)死亡赔偿金=事故责任人所在地、赔偿权利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10)交通费=实际发生的费用;
  (11)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
  (12)直接财产损失费=受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
  (13)车辆停运损失费=车辆停运期间实际发生的损失;
  (14)精神损害费=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出了交通事故找谁赔
  
1、对事故后果负直接责任的驾驶员,驾驶员本身就是车主,就由驾驶员负责赔偿。
  
2、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驾驶员在执行机动车所有人交付的交通运输任务时,因违章行驶引发事故,那么驾驶员一般只承担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应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机动车所有人赔偿,但是道路交通事故是由于驾驶员违章驾驶而造成的,由于违章行为的违法性以及驾驶员的主观过错,所以规定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全部费用。
  
3、机动车转卖后未过户,机动车所有权的转移必须经过汽车交易市场并由所有人或车辆所属单位及时向当地车辆管理机关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否则,视为无效,如果机动车已经转卖但是尚未办理过户时发生交通事故,由事故责任者和车辆所有人或所属单位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2019-01-19 01:49:32 回复

项目名称:
甲方:
乙方:
一、概述:
(甲方)与(乙方)共同商定:鉴于乙方在新产品研发能力,和甲方在项目研发的需求,双方经过充分协商,本着平等自愿、互利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遵照履行。
二、主要任务、目标:
1、主要任务:
三、项目所需物资、经费概算:
四、实施方案、计划进度及完成时间:
五、技术合作费用及支付方式:
六、项目完成验收条件、标准和方式:
七、双方承担的任务与责任:
八、附则:
1、本合同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本合同有效期为1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项目结束。
3、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方决定需要补充或修改后,书写《合同修改意见书》一式2份(经甲、乙盖章签字,双方各存一份),全为本合同的补充件。
本合同签约生效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签约双方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切实执行合同条款。
甲方:
签章:
签约日期:
乙方:
签章:
签约日期:
以上就是新产品合作协议书的相关内容。

传销团伙的主要成员构成犯罪,普通群众不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修改)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民个人财产,通常是货币。传销常伴随偷税漏税、哄抬物价等现象,侵犯多个社会关系和法律客体。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组织、从事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但不是所有的传销行为都构成犯罪,情节一般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只有行为人实施传销行为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要区分传销罪与直销活动中的违规行为。若在直销行为中出现夸大直销员收入、产品功效等欺骗、误导行为,应由直销监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而不应视为传销罪。
情节严重的认定应结合传销涉案金额、传销发展人员数量、传销中使用的手段、传销造成的影响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衡量。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本罪追究的主要是传销的组织策划者,多次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的积极参与者。对一般参加者,则不予追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年6月18日《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故对专门从事传销行为的公司,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而对其组织者和主要参与人以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实施传销行为,为国家法规所禁止,但为达到非法牟利的目的,仍然实施这种行为,且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和积极追求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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