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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房屋公正怎么确定有几个继承人

周* 山东-临沂 遗产继承咨询 2024.03.30 07:14:08 481人阅读

继承房屋公正怎么确定有几个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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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这取决于诸多因素。
若涉及到遗嘱传承的问题,则公证处会依据被继承人所留下的遗嘱内容来确立继承者人数。
然而,若未留下遗嘱,那么将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传承,此时公证机关便需要参考当事人的户籍身份资料来明确法定继承人数。
要了解继承人数的详细信息,我们建议查阅已有的公证书文件。
在办理公证手续时,您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包括法定身份证件(如居民身份证和户口薄),对单位而言还需提供法人资格证书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以及个人身份证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2024-03-30 07:14:11 回复

对于怎么正确理解赠与房屋与继承房屋呢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正确理解赠与房屋与继承房屋呢
一、赠与房屋
对于赠与房屋问题,如果赠送人(包括遗赠)已经明确指定只是离婚中一方个人得到赠送的房屋,那么无论房屋是婚前得到还是婚后得到,这样的房产都是个人财产。
实务操作中,赠与的房产问题,主要是离婚当事人的父母所赠与的房产。《最高人民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中的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此类案件容易发生分歧的地方在结婚后,一方父母的出资。在办案中遇到的情况是,一方父母的出资购房,原来父母的出资是赠送给夫妻双方的,在离婚时,出资父母就会改变为是赠送给自己儿女一方。由于赠送现金的行为,人们当初多半不会办理书面的赠送手续,所以,非自己父母出资的一方就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当初是赠送给夫妻二人。相反,对方却可以让自己的父母补证据证明和当初相反的事实,从当初的事实考虑以及法律的规定,应认定为赠送给夫妻二人。还有一种情形是,出资方当事人单方向父母出具的借条,在判决离婚时如何处理?或许当初就是赠送夫妻双方的,只是在出现离婚想法后,父母和儿女补办的借款书面手续。如何看待这样的借条,个人认为,由于是单方出具,属于后来补办的可能性大,并非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应该不予认可该借款的存在。(目前对夫妻双方不一致认可、也没有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的债务,在离婚案件中不与处理,建议另案解决,原因是离婚案件不可能涉及第三人。)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婚前双方父母赠送资金购房的情形,如果在购房的合同或房屋产权证上只是其中一方的名字,这和按揭购房中的第3点情形一样,需要没有记名的一方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父母的出资事实。如果证明了出资事实,这样房屋的就应该是共有财产,但应该按出资比例享有共有份额。
二、继承房屋
对于继承的房产:
1、如果是婚前继承的,只是一直没有分割,或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到一方名下的,这样的遗产是继承人的婚前财产。
2、继承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遗嘱是明确个人继承的遗产。这样的遗产是继承人个人的财产。
3、继承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继承遗产分割的。对一方继承的房产已经分割到名下,并已经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由被继承人的名字变更为继承人当中的离婚当事人,对于这样的房产,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对方请求分割,依法应得到支持。
4、实务操作争议较大的是,继承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继承的遗产未分割的。由于在遗产分割前还存在许多的不确定因素,比如说法律规定的遗产继承放弃权,在未分割遗产前,继承人有权放弃继承。所以,《婚姻法》17条规定的夫妻共有财产“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指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应该是指实际已经取得的继承或赠与的财产。对于实际还没有取得所有权的,可以在权利条件具备时再提出分割。上海市高级人民就对此问题做出了规定,上海市高级人民《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作为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可以继承遗产,但继承人之间尚未对该遗产进行分配的,由于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仍有权放弃继承,因此,离婚诉讼中,对继承人的配偶要求分割该遗产的请求不与处理,但可以保留其诉权,由当事人在其权利条件具备时再主张分割。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老人去世后土地确权归谁,主要看土地是老人以何种方式取得以及土地类型来来进行判断,有些土地可由子女继承确权,有些则由村集体回收。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以及农村二轮土地承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和2014年《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等法律政策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为农户,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后,不论死亡、户籍迁出或新生人口、婚嫁迁入等任何原因,造成承包农户家庭部分成员发生增减变动的,其家庭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应按照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确定的承包关系进行确权登记颁证,不得因其家庭人口增减调整其家庭承包地面积。

对于该怎么确定房屋继承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确定房屋继承
根据有关规定,房屋继承必须经政府房地产登记机关登记,审核确认产权归属,颁发房地产权证才具有法律效力。另外,依据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 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有关规定,房屋继承、设立遗嘱、房 产赠与均需进行公证。该通知自1991年11月1日起施行。笔者认为,这对于 稳定产权关系和家庭关系,预防继承纠纷,减少诉讼,维护继承合法权益,有 益于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房屋继承的形式有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代位继承、转继承、遗赠和遗赠 扶养协议等。其中,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 产分配原则进行继承;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 亡,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其已故的父亲或母亲的继承地位、 顺序而继承其父亲或母亲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 死亡后不久也相继死亡,因而未能实际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而由继承人的继 承人间接地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遗赠是公民以遗嘱方式将个人财产赠给国 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而于其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公民以遗嘱方式将其遗产中财产权利的一部分或全部赠给 国家、集体组织、社会团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在遗嘱人死后发生法律 效力的法律行为。
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从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五条规定:“继承 开始后,按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 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因此,在处理继承法律事务时,遗赠扶养协议优 先于遗嘱继承,遗嘱继承又优先于法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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