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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1.参与性质存在区别:
补充养老保险属于非强制性的自主选择范畴,与之相比,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则以强制性的方式推行,具有明显的法律约束力。
2.推广普及程度存在差异:
尽管我国部分企业已开始试行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但其在全国范围内的整体参与度与人口覆盖面仍无法同已被广泛接受并积极践行的养老保险制度相媲美。
3.参保享受待遇存在差异:
由于补充养老保险的缴费数额相对较少,因此其对应的领取额度与频率亦相应降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2024-04-04 08:18:08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