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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补缴社保被视为持续性的缴纳行为之一。
首先,关于社保的补缴性续连程度,当参保人决定参加社会保险且开始执行该计划时,便会同时创建属于自己独特的缴费记录,而在这段期间内若出现欠费缺漏的情况,待补缴完毕后,只要个人的缴费流水持续未间断,那么其个人的缴费年限就理所当然地按照连续计算来处理;
其次,在哪些情况下允许进行社保补缴?一般来说,社保补缴往往是为了处理一些存在已久的历史遗留问题而展开的参保活动(即补缴)。
然而,对于男性而言,其年龄需低于60周岁,女性需低于50周岁,且已累积社保超过15年,此时则无需进行补缴手续;
再者,当社保在途中出现中断的情况,并不需要继续补缴。
因为社会保障体系在计算缴费年限时采用累计方式。
只需在满足累计缴费达到15年及以上以及符合法定的退休年龄要求的前提下,无需再次进行社保的补缴工作;
最后值得注意的一点是,若是以个人名义参与社保保险且在此期间发生漏缴的现象,将无法进行补缴操作,唯有因单位方面的疏忽导致漏缴的案例才能进行补缴,同时涉及到的必须是五项主要社保内容的补缴。
另外,如单位在组织社保申报过程中出现失误(未及时为职员开设社保账户)的情形,仅能进行养老保险部分的补缴工作。
若经过一段时间后,又希望重拾社保缴纳的意愿,那么就可以寻找相关的代理机构进行补缴事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2024-04-14 07:11:08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