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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在处理债务问题时,首要考虑的应为该债务的属性是否涉及到夫妻两人的共同利益。
若该债务属于夫妻某一方的个人行为,那么理应由该个体独自承担;而若是属于夫妻双方均需承担的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经协商一致后,亦可由其中一方单独承担。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夫妻之间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其对内与对外的效力是有所区别的。
换言之,即使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决定由其中一方负责偿还债务,但这一约定仅对夫妻双方有效,并不会对债权人产生任何影响。
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当夫妻双方就债务承担达成一致性意见时,法院通常会在法律文书中明确标注“双方对共同债务仍有连带清偿责任”,主要目的在于防止夫妻双方试图逃避债务。
尽管夫妻双方签署的协议无法对抗夫妻共同债务的债权人,但它仍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例如,若日后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导致未承担债务的一方的个人财产被强制执行或被起诉,那么该方有权根据此份协议书向另一方进行追偿。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主要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夫妻一方在事后予以追认等共同意愿表达所产生的债务。
也就是说,夫妻债务的形成必须满足“共债共签”的条件,即债务需要夫妻二人同时签字确认,即便没有签字,债务形成后,非举债方通过电话、微信、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承认过共同承担这笔债务,债权人也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实。
第二种情况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担的债务。
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是指按照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认定的必要支出,主要涵盖了正常的衣食消费、日用品购置、子女教育、老年人赡养等各项费用,这些都是维持一个家庭正常运转所必需的开支。
债权人只需证明债权债务确实存在且债务符合当地一般认为的家庭日常生活范畴即可,无需证明该债务实际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024-04-24 11:48:0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