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才构成诈骗罪
解析:
1.假如介绍人在实施行骗行为之前对于其并不知情,且仅仅是作为桥梁般的角色去进行介绍及联络工作,同时并未从中获取任何形式的利益报酬,那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表明介绍人在此过程中无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亦无需为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负责。
2.如若介绍人在行骗活动前已知晓(或者本应知晓)有一方当事人存在企图进行欺骗的意图,甚至与该方共同编写方案策划行动,那么,此时的介绍人将成为诈骗案件的同谋者之一,必须承担与其诈骗者同等的法律责任。
另外,若涉案金额比较大的话,还可能导致构成犯罪,那么,介绍人自身也需要承担起相应的刑事责任。
3.在另一种情景下,假设介绍人自身的确在案发之前对此毫不知情,然而却从中获得了所谓的“服务费用”,那么,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介绍人在此情况下仍然需要承当一定程度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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