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最高人民 《关于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条中规定:人民在
第一审程序中,征得原告的同意后,可以依职权追加或者变更被告。根据该条的规定,对原告中漏列的被告,人民在征得原告同意后,可以依职权追加为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不得追加为被告。但因未追加为被告的与该案件的被诉 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根据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该可以申请作为
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 同提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通知参加诉讼。 第二十三条 原告所的被告不适格,人民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 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第二十四条 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讼,人民应当通知没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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