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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可以追加被告吗

陈** 江西-九江 行政诉讼咨询 2024.05.01 15:09:00 373人阅读

行政诉讼中可以追加被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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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行政诉讼活动中,是允许提出申请追加被告的。在案件审理的第一审程序阶段,如果经由原告方的认可和批准,且得到相关机构的许可后,人民法院有权利依据自身权责追加或变更被告身份。
另外,人民法院在选择和主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事项时,应当提前通知并告知其他当事人相关情况。若遇到应当被追加为被告的情况,而原告方却对此持有异议,那么人民法院则需要通知该当事人以第三人的身份参与到诉讼过程中来,除非涉及到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特殊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2024-05-01 15:10:00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最高人民 《关于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条中规定:人民在
第一审程序中,征得原告的同意后,可以依职权追加或者变更被告。根据该条的规定,对原告中漏列的被告,人民在征得原告同意后,可以依职权追加为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不得追加为被告。但因未追加为被告的与该案件的被诉 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根据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该可以申请作为
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 同提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通知参加诉讼。 第二十三条 原告所的被告不适格,人民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 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第二十四条 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讼,人民应当通知没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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