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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若订约协议明确列有以下所述各条条款,则皆将具备立法约束力:
首先,确认所有当事人的身份,即其名录或称呼以及地址信息;
其次,列明合约标的物的类别及品质,并包括其具体数量;
第三,明确合同价款或酬劳;
第四项中则需拟定履行方式、履约时间和场所等相关条件;
第五项针对违约责任进行规定;
第六条规定了纠纷的协商与处理措施,以保障双方权益;
第七项中相关民事行为能力的参与者需亲笔签署;
最后一行则注明签署协议的精确时间。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2024-05-05 09:53: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