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职工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与外伤事故和急性中毒相比,职业病具有一定的潜伏性和迟发性,为了保护罹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经过不断完善政策,我国工伤保险已实现对职工职业生涯的全覆盖,既包括在岗时罹患的职业病,也包括职工离开工作岗位或办理离退休手续后又发现的职业病。今天,职业病网小编与大家一起了解关于职业病工伤方面的政策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劳动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这是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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