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限定:乡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出省、自治区、直辖市限定的准则。乡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准许。
一、乡村村民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能够申请使用宅基地:
1.寓居拥挤,宅基地面积少于限定的限额准则的;
2.因结婚等原由,确需建新房分户的;
3.原住宅影响村镇规划需要乔迁的;
4.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准许回原籍落户,乡村确无住房的:包括准许回乡定居的工人、离退休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等非乡下人口;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限定的其他要求。
二、申请宅基地的流程:
1.需建住宅的村民向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提议申请。
2.村民委员会根据村镇规划,对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核,经村民会议或者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人员讨论认可。
3.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同级人民政府准许。 另外需惹起注意的是,农民朋友在申请宅基地使用权时,肯定要根据所在地的有关具体限定先行申请,待准许后方可动工建设。
其
一,根据《土地管理法》涉及到的宅基地买卖村委会证明第62条及其他条款的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必须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且一户只能享有一处。如果允许农村房屋出售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将导致房屋项下的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这势必导致宅基地使用权享受主体的扩大化,违反《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宅基地使用权身份限制的规定。其
二,《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如果农民的房屋允许自由买卖,就是将与房屋相连接的宅基地使用权作为标的物出卖了,实质上就是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进行非农业建设,因而为该规定所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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