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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管辖的原则是什么

李** 江西-九江 涉外婚姻咨询 2024.05.08 18:19:00 348人阅读

涉外离婚管辖的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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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司法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对于涉及到跨境离婚纠纷诉讼事务,通常依据以下几个基本准则进行审理裁决:
首先,关于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权分配问题,我国普遍采取了“原告就被告”这一法定地域管辖原则,具体规定如下:
“针对普通民众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将由被告的永久住所地所在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若被告的永久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存在差异,则由其经常居住地所在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其次,对于涉外离婚诉讼的特殊情况,我国也有明确的规定:
(1)对于那些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长期居住的人士,如果他们涉及到身份关系方面的诉讼,那么该诉讼将由原告的永久住所地所在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若原告的永久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存在差异,则由原告的经常居住地所在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2)对于在国内结婚后,选择定居于国外的华侨,如果定居国的法院以离婚诉讼需要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而拒绝受理,此时,若双方希望回国寻求人民法院的帮助处理此案,可以向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3)对于在国外结婚且已定居国外的华侨,此类离婚案件原则上将不会被人民法院受理。
除非所在国以当事人的国籍归属为由拒绝受理,此时,若双方希望回国寻求人民法院的帮助处理此案,可以向被告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4)对于中国公民中的一方居住在国外,另一方居住在国内的情况,无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只要国内一方的永久住所地位于我国境内,我国的人民法院均具有管辖权。
反之,若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提起诉讼,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国的受诉人民法院同样拥有管辖权。
(5)对于中国公民中双方均在国外但尚未定居的情况,若其中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应由原告或被告原永久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6)对于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离婚案件,其管辖权的分配问题,将参照涉外案件的处理方式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024-05-08 18:20:00 回复

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应按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限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诉讼讼。
2.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国内法决定。
3.中国公民一方寓居在外国,一方寓居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外国一方在寓居国法院诉讼,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诉讼的,我国民法院有权受理。如果两方均为出国人员,一方向人民法院诉讼离婚的,应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
4.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外国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因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民法院提议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寓居地人民法院受理。
5.公民两方在外国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诉讼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在海外结婚并定居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

1、属地管辖权原则,是指以当事人的住所地、居所地或事物的存在地等作为行使管辖权联系因素而形成的原则。具体说,在涉外民事诉讼中,诉讼当事人的住所、或其财产、或诉讼标的物、或产生争执的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如其中有一个因素存在于一国境内或发生于一国境内,该国就取得对该案的司法管辖权。
2、属人管辖权原则,是指以当事人的国籍作为行使管辖权联系因素而形成的原则。目前,大部分实行属地管辖权原则的国家为了维护本国公民的利益,也开始以属人原则作为补充:凡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为本国人,其中一方居住在本国国内,本国法院可以藉此主张管辖权;在实行属人管辖权原则的国家,对于诉讼标的物在本国境内的案件,也开始行使管辖权。
3、实际控制管辖权原则,主要是指英、美等国以“实际控制”或称“有效控制”作为行使管辖权的根据。
4、应诉管辖。应诉管辖是指受诉法院对案件不一定有管辖权,但基于被告的应诉而确定了其对案件的管辖。这种管辖的确定原则与国内合同诉讼的管辖确定原则有很大不同。国内合同诉讼的管辖一般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当事人可以选择确定管辖。但在涉外诉讼中的应诉管辖与选择管辖不同,在国内诉讼中是不能实行的。应诉管辖的管辖法院不是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之前确定的,法院的管辖权也不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一致意思表示而取得的,而是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对方当事人以应诉的方式自愿接受受诉法院管辖的制度。
5、专属管辖。涉外民事诉讼中的专属管辖,是指特定的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专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的法院。

普通地域管辖是指根据当事人住所地确定管辖的一种管辖。我国对此的通行做法是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打民事官司应到被告所在地去。那么何为“被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对作为公民的个人被告而言,是指其住所地,即户籍所在地,如果经常居住地(居住满一年)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对作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被告而言,是指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主要营业地。如果被告是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或合伙型联营体,则由注册地管辖;没有注册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的都有管辖权。 “原告就被告”不仅是我国普通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也是世界各国民事诉讼中普遍采用的一个原则,这一原则适用于绝大多数民事案件。但在有些情况下,按照这一原则确定案件管辖时,可能并不便于人民行使审判权,或者影响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因此,确立“原告就被告”这一普通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就显得十分必要。普通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主要体现在《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它们都规定某些案件由原告所在地管辖,原告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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