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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有什么要求

张* 广西-梧州 死刑辩护咨询 2024.05.09 11:35:00 456人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有什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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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应全方位深度审查如下各项内容:
(一)对于被告人的年龄段,其是否具备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以及是否属于孕妇等特殊群体;
(二)对原审法院所判定的关键性事实是否清晰明确,相应的证据是否真实可靠且充足有力;
(三)对犯罪行为的具体情节、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及其潜在的社会危害程度进行深入分析;
(四)对原审法院在审判过程中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是否准确无误,是否存在必须判处死刑的情形,以及是否必须立即执行等问题进行严谨评估;
(五)针对被告人是否存在法定或酌情考虑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特定情节进行细致研究;
(六)对于其他可能需要进一步审查的各类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和深入探讨。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四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四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四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第二百五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
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第二百五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4-05-09 11:37:00 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颁布实施的《关于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了复核死刑案件的3种处理方式,即核准、发回重审和改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此修改为核准和不核准,仅在少数特定情况下才改判。根据《规定》第四条,对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但对于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错误的如何处理,《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所述引用法律条款不完全准确、规范,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或者裁定,“引用法律条款不完全准确、规范”是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很显然,错误重于“不完全准确、规范”,那么,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核准、改判还是不核准发回重审?笔者认为,改判不符合《规定》列举情形,不能采用改判;如果适用法律错误只影响定罪,不影响量刑,则以比照《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纠正后核准为宜,如果适用法律错误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或者既影响定罪又影响量刑,则无法纠正,应当不予核准。

贩毒罪死刑复核的程序按照现在的司法实践,刑事案件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该判决由法院做出并判决生效之后,必须由最高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案件进行复核,综合全部案情和被告人的情况来认定是不是必须适用死刑。如果确实罪大恶极,则复核完毕执行死刑,如果不是必须执行死刑的情况,则可能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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