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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怎么定性

罗** 江西-九江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4.05.17 10:35:00 317人阅读

洗钱罪怎么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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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安徽-蚌埠

解析:
凡达到以下所有要素条件者,均可判定构成洗钱罪:

一、主体系。
该罪行的犯罪主体是普遍适用于一切公民的特殊主体,其中应包含已成年并具备承担法律责任之能力的个体。
此外,亦允许单位参与犯罪过程。

二、客体系。
本罪却对多重客体形成侵害,具体而言,既侵害了金融体系的稳定,同时也侵害了社会经济管理秩序以及国家对于正常金融管理活动和外汇管理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三、主观动机。
在主观层面上,该罪行的表现则是明显犯罪意图的显现。

四、客观事实。
本罪的客观表现在于其通过多种方式为毒品犯罪、黑帮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主义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受贿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违法所得及其收益进行掩盖或隐藏其来源与性质,例如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化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协助资金转移、协助资金汇往境外、或采用其他手段掩盖、隐藏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等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024-05-17 10:36:00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洗钱罪的性质是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洗钱罪的性质是什么
从洗钱犯罪的国际立法来看,人们对洗钱犯罪性质的认定并不一致。有的着眼于其对社会经济和被害人财产的侵害,把它规定为侵犯财产罪;有的着眼于它对司法的妨害把它归结为妨害司法罪的一种;有的则着眼于它与为取得黑钱而实施的所谓的“上游犯罪”的密切关系,把它规定在“上游犯罪”的条文之后。
把它作为侵犯财产罪的人从保护经济利益的角度出发,认为洗钱犯罪不但侵害了公平竞争、自由平等的市场经济规则,也严重侵犯了“上游犯罪”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把它归为妨害司法活动罪的人认为,洗钱犯罪的目的是要掩盖、清除并最终改变犯罪所得的性质,是一种犯罪屏障,严重妨碍了司法活动;而主张洗钱犯罪与其“上游犯罪”规定在一起的人则主要考虑两种犯罪之间的因果关系,以避免处罚对一切犯罪的洗钱行为。
洗钱犯罪不但直接扰乱经济秩序,妨害司法机关对犯罪的侦破,而且还间接侵犯“上游犯罪”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同时,在一定意义上,它又是“上游犯罪”的后续,严重侵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因此,单纯地以其中的某一方面论及该罪的性质明显不妥。而如何认定其犯罪性质并进而依此对之予以分类,要根据各国同这种犯罪作的实际情况并考虑该罪侵犯的主要客体而定。洗钱犯罪的经济侵害性决定了它在当代中国所侵害的主要客体应当是市场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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