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刑法罪名库 >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 洗钱罪
  • 什么是洗钱罪

    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的,或者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或者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或者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查看详细>>
  • 洗钱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行为又称洗钱,其意是指犯罪分子为掩盖其不法行为,将赃款通过金融活动将“黑钱变白”,从而达到可以公开使用的目的。换言之,即犯罪分子将犯罪所得的赃款,通过另一种犯罪行为,使其合法化。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了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实施了洗钱行为。具体说,有以下五种表现形式:

    1、提供资金帐户。这是赃款在金融领域内流转的第一个环节,赃款持有人应首先开立一个银行帐户,然后才能将该赃款汇出境外或开出票据以供使用等。该帐户往往掩盖了赃款持有人的真实身份,具体手法是为赃款持有人提供帮助,为其在金融机构开立合法帐户或开立假帐户。通过上述行为,使赃款与赃款持有人在形式上分离,使司法机关难以追查赃款的去向。

    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金融票据。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在犯罪过程中,除可以获得现金、收益外,还往往会得到大量不便于携带、难以转移的财产,诸如股票、债券、贵重金属、名人字画乃至汽车、船舶和其他一些不动产。行为人只要明知该财产是上述三种犯罪所得的,无论采取质押、抵押还是买卖的方式同财产持有人交易,将该财产换为现金或金融票据,即可构成本罪。

    3、通过转账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也就是将非法资金混杂于合法的现金中,凭借银行支票或其他方法使这笔资金以合法的形式出现,以便用来开办公司、企业,从而使得非法资金具有流动性并获得利润。

    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将国内的赃款迅速转移至境外的一些“保密银行”是赃款持有人经常采用的方式。而在我国,资金的境内、外之间流动是在国家的监控之下,尤其是资金调往境外更不是一般的公民或企业所能办到的。所以一些特殊的享有将资金调往境外权利的公民、企业,只要其为赃款调往境外提供帮助,即可构成本罪。

    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这主要是指:将犯罪收入藏匿于汽车或其他交通工具中,带出国境,然后兑换成外币或购买财产,或以国外亲属的名字存入国外银行,然后再返回本国;开设酒吧、饭店、旅馆、超市,夜总会、舞厅等服务行业及日常大量使用现金的行业,把非法获取的收入混人合法收入之中;用现金购买不动产等然后变卖出去;用“高昂”的价格购买某种劣质的产品甚至废料等将钱寄往异地或异国的同伙,以此将钱转移出去,使赃钱合法化等。

    这里有两点值得注意。第一,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上述五种行为之一,不论其犯罪目的是否达到或其结果如何,均属既遂;第二,洗钱必须是在实施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以后才能实行,而且事先与赃款持有人 (即上述三种犯罪的罪犯)没有通谋。如果事先与赃款持有人通谋,在其犯罪以后帮助洗钱的,应按照共同犯罪处理。例如,经过事先通谋,事后帮助走私分子洗钱的,应视为走私罪的共犯。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依《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2款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实施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分子为自己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则应按照刑法吸收犯理论,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从一重罪而论,按其所实施的犯罪定罪量刑,不实行数罪并罚。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掩饰、隐瞒该财物的非法性质和来源。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而误认为是合法来源的财物,不构成犯罪。

    查看详细>>
  • 洗钱罪认定

    (一)本罪与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界限

    《刑法》(以下简称本法)第312条规定的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与本条规定的洗钱罪,两者都属于连累犯的范畴,即行为人明知是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仍事后给予了犯罪分子某种帮助,因此,两者存在着很大的联系。但是,从具体犯罪构成要件而言,两者也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其中主要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从而该罪被归类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后者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社会管理秩序。

    2、行为的对象不同,前者特指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后者泛指一切犯罪的所得赃物。

    3、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是指通过某类中介机构来隐瞒和掩饰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后者则包括窝藏、转移、收购或代为销售赃物四种行为。

    (二)本罪与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界限

    本法第349条规定的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与191条规定的洗钱罪,也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其中主要是金融管理秩序,后者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社会管理秩序。

    2、行为的对象不同,前者指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等三大类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后者特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毒品和毒赃。

    3、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指行为人通过中介机构将有关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加以隐满和掩饰,是属于狭义上的“洗钱”行为,后者指行为人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是属于广义上的“洗钱”行为。

    查看详细>>
  • 洗钱罪量刑标准

    1、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提供资金帐户的;

    (2)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4)跨境转移资产的;

    (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查看详细>>
  • 洗钱罪立案标准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查看详细>>
  • 洗钱罪法条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洗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资助恐怖活动等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明知”,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二)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三)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

    (四)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

    (五)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六)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

    (七)其他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被告人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某一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误认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上游犯罪范围内的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不影响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明知”的认定。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一)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二)通过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三)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合法”财物的;

    (四)通过买卖彩票、奖券等方式,协助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五)通过赌博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赌博收益的;

    (六)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入境的;

    (七)通过前述规定以外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第三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饰、隐瞒,构成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或者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四条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犯罪,应当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认定前提。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犯罪的审判。

    上游犯罪事实可以确认,因行为人死亡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犯罪的认定。

    上游犯罪事实可以确认,依法以其他罪名定罪处罚的,不影响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犯罪的认定。

    本条所称“上游犯罪”,是指产生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各种犯罪行为。

    第五条 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规定的“资助”,是指为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筹集、提供经费、物资或者提供场所以及其他物质便利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规定的“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包括预谋实施、准备实施和实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依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以进行走私、逃汇、洗钱、骗税等犯罪活动为目的,使 用虚假、无效的凭证、商业单据或者采取其他手段向外汇指定银行骗 购外汇的,应当分别按照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二节、第一百九十条、第一百九十一条和第二百零四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与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勾结逃汇的,以逃汇罪的共犯处罚。

    第五条 海关、银行、外汇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与骗购外汇的行为人通谋,为其提供购买外汇的有关凭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 证和商业单据而出售外汇,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第六条 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同时触犯二个以上罪名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第七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的,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用于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的资金予以 没收,上缴国库。

    第八条 骗购、非法买卖不同币种的外汇的,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制定的统一折算率折合后依照本解释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田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海关、银行、外汇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与骗购外汇的行为人通谋,为其提供购买外汇的有关凭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和商业单据而出售外汇,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查看详细>>

我要提问 提交

2024-05-04 07:23:00

洗衣机买到样机,可退一赔三吗

最近回复:

解析:在商业经营活动中,倘若商家对自身所销售或提供之商品或服务知情状况下,尚存显著瑕疵而未能向消费者做出明确且充分的揭示和告知,那么这种行为便可被视为欺诈行为。此时,商家须依照消费者的要求加倍赔偿消费者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赔偿数额应等于消费者购买相关商品的价格或享受相关服务的费用乘以三倍之数;若赔偿金额低于五百元人民币,则应按实际金额进行赔偿。然而,若商家已向消费者明确揭示并告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的缺陷,那么此种情况便不能被认定为欺诈行为。此外,对于商家在提供商品或服务过程中所实施的欺诈行为,法律亦有特别规定,需依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024-05-04 07:23:00

别人拿我的号去洗钱我违法吗

最近回复:

解析:若有当事人在明知的前提下仍为他人提供洗钱账户服务,则属于违法犯罪的行为,依法应判处洗钱罪,并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及刑事处罚;反之,如在当事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有人以其名义进行洗钱活动,则并不构成犯罪行为,但依然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一般表现为民事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一)提供资金账户的;(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

2024-05-04 03:10:00

洗衣机退货没有包装箱了怎么办

最近回复:

解析:您可以尝试以下几种策略来完成包装工作:首先,您可以寻求适当的替换包装材料。例如,泡沫板、气泡膜以及纸板箱都可以成为您理想的包装材料。这些材料不仅具有耐磨损性,还能有效地降低商品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受到的摩擦与碰撞,从而为商品提供额外的保护和支持。其次,若您对如何进行恰当的包装操作不甚了解,或者缺乏必要的工具及材料,那么您可以考虑聘请专业的快递运输公司的员工协助您完成包装任务。他们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依据商品的具体尺寸和特性,挑选出最适合的包装材料,并采用最佳的包装技术,以确保商品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最后,如果您需要频繁处理大型退货物品的包装问题,您也可以考虑购买专门设计的包装材料,如泡沫板、气泡膜以及纸板箱等。如此一来,您便可自主完成包装工作,并且随时备有所需的包装材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退货、更换、修理的“三包”义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2024-05-03 19:04:07

给洗脸的骗钱怎么办?

北京市华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

北京市华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 最近回复:

你好遇到法律问题可以诉讼维护权益

2024-05-03 16:14:11

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帮别人洗钱算不算违法

王奎律师

王奎律师 最近回复:

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帮别人洗钱算不算违法

2024-05-03 11:01:11

把银行卡和密码给别人,还有预留手机号,别人可以不经过我同意洗钱吗用我的银行卡

朱炎律师

朱炎律师 最近回复:

你好,具体法律问题建议详询咨询解答!

2024-05-03 08:45:00

洗浴中心摄像头合法吗

法律咨询顾问

法律咨询顾问 最近回复:

解析:该行为属于违法范畴。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涉嫌侵犯他人隐私,将被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同时,因为洗浴中心并无权力在未获得消费者同意情况下私自录制其穿着、更衣等私人行为,这明显构成了对公民个人人格尊严权的严重侵害。因此,无论洗浴中心意图何在,其所采取的此类做法已构成对消费者隐私权益的严重侵犯。倘若因监控影像泄露而导致消费者遭受负面的名誉损失,那么消费者拥有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索取相应民事赔偿的合法权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2024-05-03 07:41:00

洗了缩水的衣服可以退吗

最近回复:

解析:您有权要求退款,然而在此之前,请务必首先与卖家取得联系并详细阐述您提出退款申请的理由。在获得卖家的明确认可并且您已完成支付款项的操作后,方可提交退款申请。随后,在经过系统核验无误后,您所支付的款项方能顺利返还至您的个人账户之中。当然,这仅为理想状况下的处理流程,您还需真诚地同卖家进行有效沟通,若未能妥善处理而导致投诉或差评,那么您的退款请求可能无法得到及时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2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

去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