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了解一些犯罪中止的定义。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这里有两个要点,一是自动放弃,是自己主动的,不是客观不能;二是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如果是在犯罪结果已经发生以后放弃,也不能视为中止。中字是中间的中,而不是终结的终。
第二,这个定义适用于所有的犯罪行为。
第三,只需将这个定义套入绑架行为中去分析就行了。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如果已经绑架了他人,自己主动停止,不再勒索财物了,可以算中止。以此类推。
您好,关于绑架罪的既遂与未遂和中止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犯罪既遂是指某一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实践中,有的人认为只要绑架行为实施完成,即构成犯罪既遂,也有人认为应当以是否实际取得财物利益或其他非法利益为判断既遂行为的标准。笔者认为,评判既遂未遂不能简单地从犯罪行为的客观表现形式上机械地分析,绑架罪客观行为应当视为单一行为而不是双重行为,应当以绑架行为是否已实际控制了被害人质,并将其置于自己实际支配之下为标准,如果行为只实施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并未对人质的人身实际控制,不构成既遂,那种以是否实际取得钱财或其他非法利益为客观评判标准是简单的结果论。
您好,针对您的绑架中途停止是否还会处罚问题解答如下, 绑架罪是行为犯,只要犯罪嫌疑人控制了被绑架人的人身自由,即使没有向受害人的家属索取财物,就已经成立绑架子既遂了,肯定是会被处罚的。
三、绑架罪是如何处罚的《刑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
第一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司法机关在适用本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是指由于在绑架过程中对被绑架人使用暴力或者进行虐待等导致被绑架人死亡,以及被绑架人在绑架过程中自杀身亡的行为。杀害被绑架人,是指在劫持被绑架人后,由于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没有实现以及其他原因,故意将被绑架人杀害的行为。
2、由于法律对绑架致使被害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立法上采用的是绝对确定的法定刑,而且是处死刑,因此,司法机关在适用时应当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严格掌握适用的条件。绑架他人后,又实施故意伤害,故意行为的,被绑架罪所包容,不单独定罪。如实施等行为的,则应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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