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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罪湖北立案标准怎么规定

马** 江西-九江 刑事立案咨询 2024.05.19 17:15:00 378人阅读

抢夺罪湖北立案标准怎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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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根据湖北省对于抢夺罪的立案规定,倘若抢夺公私财物价值达到一千元或二千元以上,那么公安机关便可对此进行立案侦查。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公安厅关于调整我省盗窃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附有一个补充通知需要我们关注。
在此补充通知中,明确指出盗窃或者抢夺公私财物的“数额较大”起算点,在贫困县(市)为一千元,而在其他区域则为二千元;
至于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数额较大”起点,同样设定在贫困县(市)二千元,其他地区则定为三千元。
再就“数额巨大”进行界定时,贫困县(市)为一万元,其他地区则限定在二万元;
而对于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数额巨大”起点,贫困县(市)与其他地区都分别设置在了二万元和三万元这两个金额档次上。
最后,盗窃、抢夺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设定于贫困县(市)六万元,而其他地区则定在了十万元这个金额档次上。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024-05-19 17:17:00 回复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在此点上本罪与抢劫罪不同;本罪只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法律文本
法律文本
而不危害人身安全,属单一客体。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一般的财物,如金钱、物品等,不包括枪支、弹药、公文、证件、印章等特殊物品,否则不构成本罪。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出其不意,公然对财物行使有形力,使他人不及抗拒,而取得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抢夺行为必须公然进行,但不是指必须在不特定人或多数人面前实施抢夺行为,而是指公开夺取财物,或者说在被害人当场可以得知财物被抢的情况下实施抢夺行为。抢夺行为是直接夺取财物的动机,即直接对财物实施暴力而不直接对人的身体行使暴力;实施抢夺行为的,被害人可以当场发觉但来不及抗拒,而不是被暴力制服不能抗拒,也不是受胁迫不敢抗拒。这是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关键区别。即使行为人夺取财物的行为使被害人跌倒摔伤或者死亡,也不成立抢劫罪;对伤害与死亡结果另成立其他犯罪的,视情况从一重论处或者与抢夺罪实行数罪并罚。但是,如果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的,则应以抢劫罪论处。夺取的对象必须是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如果抢夺财物的数额不大,就不以犯罪论处;如果故意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则不成立抢夺罪,而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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