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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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罪怎么判,入室是罪的加重情形吗
入室不是的加重情形,只有当入室触犯了加重情形才是属于加重情形,当然它本身不是。
我国刑法对于罪的处罚规定如下: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的,以论,从重处罚。
妇女、奸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妇女、奸节恶劣的
2、妇女、奸淫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妇女的
4、二人以上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对妇女教唆或帮助男子的处罚:
妇女教唆或帮助男子实施犯罪的,是共同犯罪,应当按照她在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定为教唆犯或从犯,依照刑法有关条款论处。
定罪:
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所以,入室根据具体的情形来判刑,不过,如果没有加重情节都是根据一般的罪的刑法判刑,处罚了其他刑法则可能数罪并罚等情况。
二、罪的加重情形有哪些
罪的加重情节:
1、妇女、奸节恶劣的
2、妇女、奸淫多人的;(3人以上)
3、在公共场所当众妇女的;(注意:A这里是妇女不是;B必须在公共场所当众;C这里的当众不包括犯罪人,一般也不包括被害人;D当众不一定是用眼睛看)
4、二人以上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注意:这里的“致使”包括故意和过失,但必须行为和加重结果具有直接性的因果关系,因此致人自杀的属于酌定情节,而不是这里的法定加重结果。
入室罪怎么判,入室是罪的加重情形吗
入室不是的加重情形,只有当入室触犯了加重情形才是属于加重情形,当然它本身不是。
我国刑法对于罪的处罚规定如下: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妇女、奸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妇女、奸节恶劣的
2、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对妇女教唆或帮助男子的处罚:
妇女教唆或帮助男子实施犯罪的,是共同犯罪,应当按照她在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定为教唆犯或从犯,依照刑法有关条款论处。
定罪:
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所以,入室根据具体的情形来判刑,不过,如果没有加重情节都是根据一般的罪的刑法判刑,处罚了其他刑法则可能数罪并罚等情况。
二、罪的加重情形有哪些
罪的加重情节:
1、妇女、奸节恶劣的
2、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人以上)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注意:A这里是妇女不是;B必须在公共场所当众;C这里的当众不包括犯罪人,一般也不包括被害人;D当众不一定是用眼睛看)
4、二人以上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注意:这里的“致使”包括故意和过失,但必须行为和加重结果具有直接性的因果关系,因此致人自杀的属于酌定情节,而不是这里的法定加重结果。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入室不是的加重情形,只有当入室触犯了加重情形才是属于加重情形,当然它本身不是。
我国刑法对于罪的处罚规定如下: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妇女、奸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妇女、奸节恶劣的
2、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对妇女教唆或帮助男子的处罚:
妇女教唆或帮助男子实施犯罪的,是共同犯罪,应当按照她在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定为教唆犯或从犯,依照刑法有关条款论处。
定罪:
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所以,入室根据具体的情形来判刑,不过,如果没有加重情节都是根据一般的罪的刑法判刑,处罚了其他刑法则可能数罪并罚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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