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事宜需依照具体情境来详细判断。若依据客观事实判断,该公司与法定代表人间并不具备劳动用工的实质性联系,那么这将导致公司在法律意义上无需为该法人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障费用。反之,若公司与法定代表人之间确有实际的劳务雇佣关系存在,那么从法律层面而言,公司便负有必须为该法定代表人缴纳社会保障费用之责任。
有关法定代表人和公司之间是否应建立劳动关系、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公司是否应当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事宜,需视具体状况决定。若公司与该法定代表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约定或事实劳动关系,则依法无需为其提供社保保障;反之,当公司与该法定代表人构成明确的劳动关系时,公司便有义务负责该名法定代表人的社会保险费缴纳工作。
解析:
关于公司是否需为法定代表人缴纳社会保险费这一问题,具体应依据实际情况来确定。若公司与其法定代表人之间并不存在雇佣劳动关系,那么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该公司并无须承担代其法定代表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责任;反之,若公司与法定代表人间确实存在着劳动合同关系,那么根据相关规定,这便意味着该公司必须依规履行职责,替法定代表人缴纳相应额度的社会保险费用。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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