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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诉讼中,短信确实具有作为证据材料的资格,然而,其与案件的相关性却往往难以确定。举例来说,我们需要明确发送短信的手机号码是否属于借款人本人所有,以及该短信是否由借款人亲自发出。
此外,短信的具体内容也必须能够准确地反映出借款的详细情况。因此,仅凭一条短信来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是远远不够的。为了提高证据的可信度和证明力,我们通常会将借条、录音公证书、短信以及证人证言等多种证据相互印证,从而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以此来证实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确实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
2024-09-13 18:25: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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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短信在某些场合下可以充当证据资料进行应用,然而其作为证据与特定案件的关联性却往往难以被准确认定。例如,我们需要弄清楚发件人的手机号码是否确实属于借款人所有,以及该短信是否真的由借款人亲自发出;
同时,短信的具体内容也必须能够准确地反映出借款的详细情况。然而,仅凭一条短信本身的证明力是相当有限的。为了提高证据的可信度和证明力,我们通常会将借据、录音公证书、短信以及证人证言等多种证据相互结合,从而构建起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以此来证实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确实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
2024-09-13 16:35: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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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司法实践中,手机短信可作为重要的证据资料加以应用,然而,将其作为证据呈堂时往往面临着如何明确其与涉案事实之间的相关联系这一挑战,例如,难以确定该短信是由借款人亲自发出,还是因某种原因而被他人伪装成其口吻所发;也难以确定发送短信的手机号码是否归属于借款人;
另外,还需要验证短信内容能否准确无误地反映出借款行为以及涉及到的各项细节。因此,即使是一条看似充分的短信,其实并不能单独有效地证明任何事实,必须要借助其他如借据、录音公证书,短信记录以及证人证词等多种证据,形成一个完整且严密的证据链条,才能有力地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确实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
法律依据:
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024-09-13 14:47:4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