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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物业管理的纠纷怎么处理

俊* 安徽-淮南 物业纠纷咨询 2024.10.09 12:22:42 327人阅读

商铺物业管理的纠纷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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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1)商铺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应优先选择通过协商方式解决纠纷,参考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都享有权利和义务,且这些权益和职责皆已被清楚规定。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包括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合同,在自愿和平等的原则下进行友好协商,从而妥善处理管理纠纷。
(2)商铺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也可以选择将纠纷提交给第三方进行调解。这种方式是指由第三者作为中间人,主持双方进行协商,促使双方在自愿和平等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通常情况下,调解可分为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类,例如,商铺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寻求物业公司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3)若商铺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无法自行解决纠纷,他们还可以选择将争议提交给仲裁机关进行仲裁。
根据我国《仲裁法》第4条的规定,商铺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可以按照物业管理公司中的仲裁条款或者纠纷发生后自愿订立的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给具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即物业管理公司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以此解决纠纷。
(4)当商铺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产生纠纷时,业主可以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49条的规定,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
(5)若商铺业主通过上述四种途径仍然未能解决纠纷,他们可以选择将纠纷诉诸于法院,或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以解决纠纷。
(6)值得注意的是,商铺业主不能因为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不佳而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用。因为在商铺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签署物业服务公约之后,双方便形成了一种服务合同关系,因此,业主均应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物业费。由于物业管理费是物业公司开展物业服务所需的重要保障资金,若业主未按期缴纳,必然导致物业公司因经费短缺,难以提供优质的服务,从而影响到服务质量的提升。因此,无论从业主希望督促物业公司提高物业服务质量的角度出发,还是从法律规定的角度考虑,业主都应该按时足额缴纳物业管理费。
如若业主逾期未缴纳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有权对业主提起诉讼。在此情况下,业主可以以物业服务质量未达到约定标准为理由,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仲裁法》第4条依照物业管理公司中的仲裁条款或者纠纷发生后自愿订立的仲裁协议,将纠纷提请有管理权的仲裁机构即物业管理公司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以解决纠纷。《物业管理条例》第49条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2024-10-09 15:10: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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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过商铺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洽谈以解决问题依据中国现行的《物业管理条例》明文规定,对于商铺业主、业主委员会以及物业管理公司等各方权益及其应尽之事宜均已作出详细规定。据此,各方当事人理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自身签署的管理规约以及物业管理合同的具体内容,本着自愿和平等的原则进行深入磋商,从而妥善解决可能出现的各项管理纠纷。
2.寻求第三方调解商铺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如遇纠纷,可选择将争议提交予第三方,由该第三方担任调解人,主持双方进行友好协商,促使双方在自愿和平等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通常情况下,调解可分为民间调解、行政调解以及司法调解三大类,例如,可委托物业公司所在地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工作。
3.提交仲裁机构仲裁若商铺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纠纷未能通过上述途径得以解决,则可依据我国《仲裁法》第4条的规定,依照物业管理公司中的仲裁条款或者纠纷发生后自愿订立的仲裁协议,将纠纷提请具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即物业管理公司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以期解决纠纷。
4.向相关部门投诉商铺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产生纠纷时,业主可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49条的规定,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投诉。
5.提起诉讼若商铺业主经过上述四种方式仍未解决纠纷,可选择将争议诉诸法院,或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以求公正解决纠纷。
6.注意事项商铺业主切勿因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欠佳而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用,此举实属不当。自商铺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公约之日起,双方便形成了一种服务合同关系,故业主均应按照约定的期限足额缴纳物业费。物业管理费乃是物业公司开展物业服务所需的重要保障资金,若业主未能按时支付,势必导致物业公司因经费短缺,难以提供优质服务,进而影响到服务质量。因此,无论从业主期望提升物业服务质量的角度出发,抑或是从法律规定的层面考虑,业主均应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若业主逾期未缴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有权依法提起诉讼。在此情形下,业主可以物业服务质量未达预期为由,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024-10-09 14:07: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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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铺业主应优先选择与物业管理公司以协商方式妥善处理纠纷:《物业管理条例》已明确阐述了商铺业主、业主委员会以及物业管理公司各自的相关权益和义务。在此框架下,商铺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皆可按照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以及物业管理合同等相关规定,公平、自愿地进行磋商,以此解决潜在的管理纠纷。
(二)商铺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亦可选择将纠纷递交给第三方进行调解。这意味着,在争议双方同意的前提下,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第三方作为主持人,推动双方展开谈话并确保双方在平等、诚挚的氛围中达成调解协议。通常情况下,调解可分为民间调解、行政调解以及司法调解三类,例如,商铺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可寻求物业公司所在地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三)若商铺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无法自行解决纠纷,则可依据我国《仲裁法》第4条之规定,依照物业管理公司中的仲裁条款或者纠纷发生后自愿订立的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至具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即物业管理公司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从而解决纠纷。
(四)商铺业主如遇与物业管理公司的纠纷,可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49条之规定,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
(五)商铺业主在尝试上述四种途径均未能有效解决纠纷的情况下,可选择将纠纷诉诸法院或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以解决纠纷。
(六)值得注意的是,商铺业主不应因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不佳而拒绝支付物业管理费用。在商铺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签署物业服务公约之后,双方便形成了一种服务合同关系。因此,商铺业主理应在约定的期限内缴纳物业费。物业管理费是物业公司开展物业服务所需的重要保障资金,若商铺业主未按期缴纳,必将导致物业公司因经费短缺而难以提供优质服务,进而影响到服务质量。因此,无论从商铺业主希望督促物业公司提升服务质量的角度出发,抑或是从法律规定的角度考虑,商铺业主都应按时足额缴纳物业管理费。若商铺业主逾期未缴纳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有权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包括向商铺业主提起诉讼。此时,商铺业主可以物业服务质量未达预期为由,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024-10-09 12:51:57 回复

解答如下, 《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六条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依法查封的
(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第九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第十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二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物业管理纠纷 广义上是指在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因物业管理服务权益而产生的争议;包括行政纠纷、民事纠纷。 狭义上仅指在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当事人之间因物业管理服务权益而产生的争议。 目前,物业管理纠纷案件主要有以下类型: 1.物业管理公司向业主或使用人追索物业管理费及滞纳金的纠纷。部分业主以收费依据不足、前期遗留问题、物业管理质量低下等原因为由拖欠物业管理费,以此作为“维护”自己权利的主要手段。这类案件在物业管理纠纷案件中占了大多数。 2.业主委员会更替、业主或业委会选聘、解聘物业管理公司产生的纠纷,物业管理项目接、撤、管引起的纠纷。此类纠纷目前较为突出,如前任和现任业主委员会对各自合法性的认同、相关资料的交接发生的纠纷;前任的物业管理公司不退管、新的物业管理公司进不来,前任物业公司不移交相应管理资料等。 3.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业主纠正违反业主公约行为的纠纷。针对业主、使用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业主公约,合理安全地使用物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在建议整改未果的情况下,通常通过方式解决纠纷。 4.因物业管理公司侵占业主共有物业引发的纠纷等。如物业管理公司擅自在电梯、屋顶、外墙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设置广告、基站等所得收益,占有共有用房擅自出租及共用场地的停车收费等归属产生争议。 5.因物业管理公司服务质量问题而引发的要求提高服务质量、履行管理职责的纠纷。如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修缮、房屋修缮费用承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设立、使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纠纷等。 6.业主或使用人要求物业管理者赔偿在提供特约服务如保管服务中所造成的财产损失的纠纷。如小区内自行车、电动车、机动车被盗,有的属物业专门安排人员看管,有些发生在小区地面停放、无专人看管,业主物业管理公司未履行职责,要求赔偿,导致诉讼。 7.前期物业管理纠纷。前期物业管理纠纷主要是开发商在物业交付过程中引发的争议,主要有开发商未移交或移交不清,图纸资料不全的设施、设备、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受损引发的争议;开发商未兑现减免物业管理费、交付配套设施的承诺或存在延期交楼、房屋质量问题引发的争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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