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当时该厂向我公司出具还款计划,承诺每年支付十万元,最后一期支付时间在去年到期,但该厂一直没有按期履行。我公司最近向该厂催收货款时,该厂提出我公司五年前向某厂供应一批煤炭,该厂欠我公司货款数十万元,凡是超过两年期限部分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不同意支付该部分货款。请问该厂的说法能否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公司业务员。”由于该厂欠你公司货款的最后一期履行期限是去年才到期,因此:黄某从你公司向该厂供货及该厂出具还款计划的情况看,应当认定该厂所欠你公司的货款属同一笔债务,你公司现在主张权利仍在诉讼时效期内
案情简介:诉讼时效过了债务人重新向债权人出具欠条,债权人向,只是判决出具欠条的债务人承担责任,判连带债务人(债务人之妻,重新出具欠条时已离婚)不承担责任,理由是已经过诉讼时效,我方以司法解释中连带债权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事由及于连带债权人或债务人,但未采信。一审判决妻承担责任,二审判妻不承担责任,理由是诉讼时效中断的应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限内,诉讼时效已过的话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断了,对原债务人就没有法律效力了。这里就涉及对诉讼时效中断如何理解和问题。中院认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应该发生在期限内,
第一次出具借条是2003年,约定一年内还清,当时夫妻未离婚,
第二次出具是2009年,夫妻已经离婚,中院认为2009年的借条对妻已经无约束力。现在出具借条的人死啦,他儿子承诺帮老子还债,但儿子没有偿还能力,离婚时出具借条的人把财产全部转移到老婆名下了,儿子现在的财产也全是老妈的名字。妻子的偿还能力是完全够的。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发生的意外事故,致使身体蒙受伤害而残废或死亡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接下来让小编带大家来详细了解一下吧!
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是因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时给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现在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重视保险了,那么个人意外伤害保险赔偿标准是怎样的?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保额有多少?现在就让律图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相关信息吧!
现在人们对于保险有了较为清楚的认识,生活中保险的种类也十分多样,其中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生效日期是什么时候,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全文的内容有哪些?下面就来给大家详细介绍,供大家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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